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宪法检视
2016-04-20 14:39: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唐正旭
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对于前来就诊的患者在公立医院大院停车,是否可以收取停车费呢?社会舆论争议较大,各地政府的规定不同,不同医院做法有异,有的公立医院一律免收患者停车费,有的医院免收患者当天的停车费,有的公立医院不区分是否属于患者车辆,只要进入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辆在30分钟或者2小时之内免费,超过这一时间的收费。本文拟从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大家商榷。
一、司法观点的碰撞
对于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一直争议不断,不乏诉至法院请求司法裁决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判决医院返回已经收取的患者停车费(如案例一),有的法院判决支持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如案例二)。
案例一:医院收取停车费被判返回
2015年2月27日,蚌埠的王先生到合肥一家医院住院,将车停在了医院停车场内。3月12日,王先生办完出院手续后准备驾车离开医院,医院保安要求他缴纳停车费。无奈之下,王先生缴纳了182元停车费。4月14日,王先生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王先生停车在医院内,应属于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医院索要停车费,没有合同依据,也与规定相违背。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医院向王先生返还182元停车费。【1】
案例二:医院收取停车费获得支持
2013年11月3日下午3时许,刘某驾车到湘雅医院就诊,将车停放在湘雅医院的停车场,约50分钟后,刘某就诊完毕驾车离开,湘雅医院收取了刘某停车费5元。刘某认为湘雅医院不应收取停车费。事后,刘某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何时收费、如何收费等的具体细则应由政府的价格部门依据相应的程序根据公众的多数意见及停车场的综合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湘雅医院对停车超过30分钟的车辆实行收费符合《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
二、政府立场的阐释
2015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株洲市委员会委员李志华市在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第S2083026号提案,要求取消市公立医院停车收费。2015年5月29日株洲市物价局作出了正式的回复。这一公开的回复大致可以代表官方对于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权威解读,其大致的内容是: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收费前,由符合条件的收费单位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供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予以审核。鉴于我市停车资源紧缺,与医疗无关车辆占用医院停车位的现象比较突出,医院车位不够正常周转。为发挥价格杠杆在缓解公立医院停车难问题中的调节作用,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和探视患者车辆的通行与停放,我局对符合条件且已经申请的市区公立医院停车收费予以依法审核。根据医院方和医院停车管理方在座谈会提出的“以发放住院探视卡和凭门诊单据的方式确定就诊车辆免费停车,将增加停车管理难度和停车收费放行时间”的意见,以及综合考虑我市医院停车实际,我局最终采纳了大部分医院和相关单位提出的“停放在市区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辆,以进入停车场起至离开停车场为一次,每次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意见,即凡属进入市区公立医院停车场的机动车在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3】
而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价格投诉受理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因近年来省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停车位供应不足的问题十分明显,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是从大多数车主的角度考虑出发作出规定,市民到医院看病,可凭当天门诊病历和收费票据,享受免费停车,但从深层次看,不鼓励患者长期停车,对有限资源长期占用,对住院患者的车辆应当收取停车费。【4】
从上述文献资料来看,湖南省株洲市物价局、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均认为,部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部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主要是基于部分公立医院就诊量大,医院停车场容量有限,为了发挥医院停车场的最大社会功能,保障急救车辆顺利通行,政府通过价格杠杆来进行宏观调节,防止外来无关车辆进入,防止就诊车辆长时间占据医院停车位。
三、宪法技术的检视
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源自于医院获得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基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物价局2014年4月1日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那么,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呢?这就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立医院可以对患者就诊车辆收取停车费这一规定,特别是官方对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解释进行宪法检视。
(一)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所谓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指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立法或者行政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证明限制基准具有事理上的必然性、实质性和正当性的关联性,从而防止肆意。【5】是否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一般先分析事务的本质,然后判断联系的正当性。下面,我们来检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条款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第一步分析事务的本质。从《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三项的规定来看,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实施收费的目的是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也就是说,为了随时保证医院就诊的必要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政府通过价格杠杆,以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方式减少车流量、督促患者及时将车辆开离医院停车场。这是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根本原因。
第二步分析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收取患者停车费这一措施与上述目的是否具有本质上的联结呢?如果二者具有合理的联结性,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否则就应当认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医院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应当在一些重要的通道禁止车辆停放的办法解决,事实上,如果医院收取停车费就容许车辆在必经的通道停车,同样无法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收费行为”。这样看来,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与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没有本质上的关联,不能通过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检测,应当认定批准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原则。
(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
“在道德中,平等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当被同样对待,不同的事物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比例给予不同的待遇。”【6】这就是平等原则。在检视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时候,通常采用“目的-手段分析法”,具体的思路是:一是分析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关系的类型;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类型,判断系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7】
第一步确定因果关系类型: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系控制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流量,保障就诊车辆、急救车辆能够通行;从手段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批准公立医院对进入医院停车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应该说,价格调控会有一定的作用,这是价格杠杆的固有属性决定的,至少会减少无关车辆轻易驶入医院停车场,但是,对于患者而言,停车收费并不能减少患者停车的欲求,价格杠杆对于患者而言是失灵的。因此,可以说,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第二步选定审查标准:适用合理性审查标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问题的目的与手段存在交叉关系,且这一问题属于经济、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宜采取合理性审查标准进行检视。公立医院是政府基于人民健康权利保障而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到医院就诊是患者基于身体出现疾病才到医院就诊,这是患者不得已而为的选择,当社会成员患病的时候,他(她)毫无选择,必须到医院就诊,这种就诊权利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家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必要交通工具,但是对于前往医院的车辆实行收费停车,无疑是让有钱人可以随便在医院停车,就算不是到医院看病,只要付得起停车费就可以停车无限制,而对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患者哪怕是就诊也无法停车,使得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盈利性彰显无遗。政府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无可厚非,但是价格杠杆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医疗就诊权方面简单地实行价格杠杆调节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对于承担重要社会保障职能的领域简单地适用价格杠杆调整是不合适的。因此,对就诊车辆实行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宪法原则。
(三)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
所谓核心利益保障,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立法者有权对之加以限制与形溯,但是补的伤及基本权利的核心。【8】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需要从两步进行分析,第一步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原则进行检视。
第一步是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在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中,法律措施类型分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形成基本权利的措施两种。很明显,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患者到医院就诊交纳停车费属于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而不是形成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
第二步就是选择合适的审查原则。对于限制权利的消极措施一般适用“残余理论”进行检视。所谓残余理论就是指禁止国家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豪无空间可言。【9】从实践来看,收取患者停车费的医院一般是就诊量很大的三级医院,既然如此,每一个患者到医院就诊从挂号排队、门诊排队、缴费排队、各项检查排队、等待检查结果、门诊医生查看检查报告并作出诊断、缴费拿药、打针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平均每个程序等待30分钟,整个过程至少需要4个小时,如果检查的项目比较多的话,扣除中午休息时间医生不上班,则患者需要在医院呆一天的时间。而湖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公立医院对于患者在医院停车超过半小时或者2个小时就收取停车费实际上导致患者在医院就诊免费停车的原则性规定形同虚设,第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将第十五条的规定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就诊免费停车的规定基本上毫无意义,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此名存实亡。相比较而言,安徽省合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患者在就诊当天可以免费停车尚可经得起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
注释
【1】喻学超:《住院停车得缴费 患者告医院胜诉》,引自新华网http://www.ah.xinhuanet.com/2015-07/22/c_1115998802_3.htm
【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3999号民事判决书。
【3】引自株洲市物价局2015年5月29日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S2083026号提案的回复。
【4】同1。
【5】欧爱民:《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研究——以违宪审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6】转引自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7】同5,第253页。
【8】同5,第263页。
【9】同5,第269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一、司法观点的碰撞
对于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一直争议不断,不乏诉至法院请求司法裁决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判决医院返回已经收取的患者停车费(如案例一),有的法院判决支持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如案例二)。
案例一:医院收取停车费被判返回
2015年2月27日,蚌埠的王先生到合肥一家医院住院,将车停在了医院停车场内。3月12日,王先生办完出院手续后准备驾车离开医院,医院保安要求他缴纳停车费。无奈之下,王先生缴纳了182元停车费。4月14日,王先生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王先生停车在医院内,应属于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医院索要停车费,没有合同依据,也与规定相违背。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医院向王先生返还182元停车费。【1】
案例二:医院收取停车费获得支持
2013年11月3日下午3时许,刘某驾车到湘雅医院就诊,将车停放在湘雅医院的停车场,约50分钟后,刘某就诊完毕驾车离开,湘雅医院收取了刘某停车费5元。刘某认为湘雅医院不应收取停车费。事后,刘某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何时收费、如何收费等的具体细则应由政府的价格部门依据相应的程序根据公众的多数意见及停车场的综合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湘雅医院对停车超过30分钟的车辆实行收费符合《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
二、政府立场的阐释
2015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株洲市委员会委员李志华市在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第S2083026号提案,要求取消市公立医院停车收费。2015年5月29日株洲市物价局作出了正式的回复。这一公开的回复大致可以代表官方对于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权威解读,其大致的内容是: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收费前,由符合条件的收费单位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供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予以审核。鉴于我市停车资源紧缺,与医疗无关车辆占用医院停车位的现象比较突出,医院车位不够正常周转。为发挥价格杠杆在缓解公立医院停车难问题中的调节作用,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和探视患者车辆的通行与停放,我局对符合条件且已经申请的市区公立医院停车收费予以依法审核。根据医院方和医院停车管理方在座谈会提出的“以发放住院探视卡和凭门诊单据的方式确定就诊车辆免费停车,将增加停车管理难度和停车收费放行时间”的意见,以及综合考虑我市医院停车实际,我局最终采纳了大部分医院和相关单位提出的“停放在市区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辆,以进入停车场起至离开停车场为一次,每次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意见,即凡属进入市区公立医院停车场的机动车在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3】
而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价格投诉受理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因近年来省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停车位供应不足的问题十分明显,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是从大多数车主的角度考虑出发作出规定,市民到医院看病,可凭当天门诊病历和收费票据,享受免费停车,但从深层次看,不鼓励患者长期停车,对有限资源长期占用,对住院患者的车辆应当收取停车费。【4】
从上述文献资料来看,湖南省株洲市物价局、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均认为,部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部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主要是基于部分公立医院就诊量大,医院停车场容量有限,为了发挥医院停车场的最大社会功能,保障急救车辆顺利通行,政府通过价格杠杆来进行宏观调节,防止外来无关车辆进入,防止就诊车辆长时间占据医院停车位。
三、宪法技术的检视
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源自于医院获得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基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物价局2014年4月1日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那么,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呢?这就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立医院可以对患者就诊车辆收取停车费这一规定,特别是官方对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解释进行宪法检视。
(一)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所谓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指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立法或者行政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证明限制基准具有事理上的必然性、实质性和正当性的关联性,从而防止肆意。【5】是否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一般先分析事务的本质,然后判断联系的正当性。下面,我们来检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条款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第一步分析事务的本质。从《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三项的规定来看,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实施收费的目的是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也就是说,为了随时保证医院就诊的必要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政府通过价格杠杆,以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方式减少车流量、督促患者及时将车辆开离医院停车场。这是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根本原因。
第二步分析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收取患者停车费这一措施与上述目的是否具有本质上的联结呢?如果二者具有合理的联结性,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否则就应当认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医院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应当在一些重要的通道禁止车辆停放的办法解决,事实上,如果医院收取停车费就容许车辆在必经的通道停车,同样无法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收费行为”。这样看来,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与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没有本质上的关联,不能通过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检测,应当认定批准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原则。
(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
“在道德中,平等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当被同样对待,不同的事物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比例给予不同的待遇。”【6】这就是平等原则。在检视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时候,通常采用“目的-手段分析法”,具体的思路是:一是分析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关系的类型;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类型,判断系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7】
第一步确定因果关系类型: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系控制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流量,保障就诊车辆、急救车辆能够通行;从手段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批准公立医院对进入医院停车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应该说,价格调控会有一定的作用,这是价格杠杆的固有属性决定的,至少会减少无关车辆轻易驶入医院停车场,但是,对于患者而言,停车收费并不能减少患者停车的欲求,价格杠杆对于患者而言是失灵的。因此,可以说,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第二步选定审查标准:适用合理性审查标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问题的目的与手段存在交叉关系,且这一问题属于经济、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宜采取合理性审查标准进行检视。公立医院是政府基于人民健康权利保障而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到医院就诊是患者基于身体出现疾病才到医院就诊,这是患者不得已而为的选择,当社会成员患病的时候,他(她)毫无选择,必须到医院就诊,这种就诊权利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家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必要交通工具,但是对于前往医院的车辆实行收费停车,无疑是让有钱人可以随便在医院停车,就算不是到医院看病,只要付得起停车费就可以停车无限制,而对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患者哪怕是就诊也无法停车,使得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盈利性彰显无遗。政府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无可厚非,但是价格杠杆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医疗就诊权方面简单地实行价格杠杆调节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对于承担重要社会保障职能的领域简单地适用价格杠杆调整是不合适的。因此,对就诊车辆实行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宪法原则。
(三)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
所谓核心利益保障,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立法者有权对之加以限制与形溯,但是补的伤及基本权利的核心。【8】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需要从两步进行分析,第一步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原则进行检视。
第一步是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在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中,法律措施类型分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形成基本权利的措施两种。很明显,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患者到医院就诊交纳停车费属于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而不是形成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
第二步就是选择合适的审查原则。对于限制权利的消极措施一般适用“残余理论”进行检视。所谓残余理论就是指禁止国家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豪无空间可言。【9】从实践来看,收取患者停车费的医院一般是就诊量很大的三级医院,既然如此,每一个患者到医院就诊从挂号排队、门诊排队、缴费排队、各项检查排队、等待检查结果、门诊医生查看检查报告并作出诊断、缴费拿药、打针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平均每个程序等待30分钟,整个过程至少需要4个小时,如果检查的项目比较多的话,扣除中午休息时间医生不上班,则患者需要在医院呆一天的时间。而湖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公立医院对于患者在医院停车超过半小时或者2个小时就收取停车费实际上导致患者在医院就诊免费停车的原则性规定形同虚设,第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将第十五条的规定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就诊免费停车的规定基本上毫无意义,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此名存实亡。相比较而言,安徽省合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患者在就诊当天可以免费停车尚可经得起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
注释
【1】喻学超:《住院停车得缴费 患者告医院胜诉》,引自新华网http://www.ah.xinhuanet.com/2015-07/22/c_1115998802_3.htm
【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3999号民事判决书。
【3】引自株洲市物价局2015年5月29日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S2083026号提案的回复。
【4】同1。
【5】欧爱民:《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研究——以违宪审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6】转引自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7】同5,第253页。
【8】同5,第263页。
【9】同5,第269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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