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假货 平台服务商可能也担责
北京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2016-04-15 14:1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赵岩
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三个部分,四十二个条款,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随着网络新技术、新模式、新事物的产生,催生了诸多有异于传统领域的“新现象”,社会大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北京高院在2014年专门成立课题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高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系统调研,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十次修改,最终完成了这部《审理指南》。
潘伟表示,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是其中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问题。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审理指南》规定,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除商标权外,《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部分,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适用等六大类问题。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部分,主要对该类纠纷的基本判定规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规制、赔偿额计算等五大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三个部分,四十二个条款,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随着网络新技术、新模式、新事物的产生,催生了诸多有异于传统领域的“新现象”,社会大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北京高院在2014年专门成立课题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高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系统调研,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十次修改,最终完成了这部《审理指南》。
潘伟表示,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是其中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问题。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审理指南》规定,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除商标权外,《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部分,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适用等六大类问题。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部分,主要对该类纠纷的基本判定规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竞价排名”行为的法律规制、赔偿额计算等五大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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