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窝案串案现象普遍: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例较大
2016-04-08 11:18:5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邢东伟 郭艳华 吴淑骁
作为海南省会城市,海口市辖区内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涉农领域一旦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阻碍新农村建设进程,还会侵犯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件29人,不立案13件15人。”近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思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当对近年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及查办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有效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村官职务犯罪四大特点
1993年12月,原琼山县国土局分别与原琼山县石山镇石山管理区荣堂村、玉库村及海口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将荣堂村土地280亩、玉库村土地109亩出让给该公司进行开发,后该项目被搁置。
2009年,原海口市石山镇北铺村委会主任王修光得知土地拟收归国有消息后,起意侵吞荣堂村280.04亩征地补偿款。王修光找到荣堂村民小组往届组长钟师文及时任组长钟保富,还找到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符某(均已判刑)帮忙,共谋骗取土地补偿款。
李思阳说,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11件29人中,窝案、串案7件,占比高达63.6%。在7件窝案串案中,4件为村干部共同作案,3件为村、镇、区干部共同作案,他们利用各自的职权,分工合作,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除了窝案串案现象普遍、金额有增高趋势外,贪污贿赂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李思阳说,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受理的92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中,罪名涉嫌贪污贿赂类犯罪的85件,占比92.4%,立案查处的也均为贪污贿赂犯罪。而且,村民以举报贪污贿赂形式反映职务侵占等类型线索现象较普遍。
监督不力法治观念淡薄
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其中,监督制度软弱无力、缺乏制约系主要原因。在一些地方,群众监督流于形式,村“两委”内部监督乏力,各级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好外部监督的作用。内部和外部监督缺失,助长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而且,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宗旨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有些村干部手中握权后,即把权力作为牟利工具,且有些村干部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财会纪律、职务犯罪等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长期以来,村干部用人机制存在弊端。任用干部不注重更新,有的村干部在一个村任职多年,长期稳定的职位,使其与方方面面形成复杂的社会网络,极易诱发职务犯罪。”李思阳认为,村基层组织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规章制度均存在较大漏洞,审批手续随意性大,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导致有的村干部自用、自批、自报个人吃喝招待费用,钻财务管理的空子。
源头监管铲除犯罪土壤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腐败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遏制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腐败,应加大村务公示力度,规范公开机制,做到村务、财务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李思阳说,建立实质的村务工作监督制度,做到权责明晰,在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形成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机制,防止“村官”搞“一言堂”。
办案检察官认为,还要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农村财务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对于村开支项目要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共同进行审核和签署,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此外,可探索推行村财镇管制度,加强乡镇基层财政所的建设管理。
李思阳说,还要加强法治宣传,用发生在身边的村干部犯罪案件教育其他村干部,让他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同时,执法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帮助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件29人,不立案13件15人。”近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思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当对近年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及查办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有效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村官职务犯罪四大特点
1993年12月,原琼山县国土局分别与原琼山县石山镇石山管理区荣堂村、玉库村及海口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将荣堂村土地280亩、玉库村土地109亩出让给该公司进行开发,后该项目被搁置。
2009年,原海口市石山镇北铺村委会主任王修光得知土地拟收归国有消息后,起意侵吞荣堂村280.04亩征地补偿款。王修光找到荣堂村民小组往届组长钟师文及时任组长钟保富,还找到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符某(均已判刑)帮忙,共谋骗取土地补偿款。
李思阳说,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11件29人中,窝案、串案7件,占比高达63.6%。在7件窝案串案中,4件为村干部共同作案,3件为村、镇、区干部共同作案,他们利用各自的职权,分工合作,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除了窝案串案现象普遍、金额有增高趋势外,贪污贿赂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李思阳说,2013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受理的92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中,罪名涉嫌贪污贿赂类犯罪的85件,占比92.4%,立案查处的也均为贪污贿赂犯罪。而且,村民以举报贪污贿赂形式反映职务侵占等类型线索现象较普遍。
监督不力法治观念淡薄
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其中,监督制度软弱无力、缺乏制约系主要原因。在一些地方,群众监督流于形式,村“两委”内部监督乏力,各级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好外部监督的作用。内部和外部监督缺失,助长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而且,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宗旨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有些村干部手中握权后,即把权力作为牟利工具,且有些村干部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财会纪律、职务犯罪等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长期以来,村干部用人机制存在弊端。任用干部不注重更新,有的村干部在一个村任职多年,长期稳定的职位,使其与方方面面形成复杂的社会网络,极易诱发职务犯罪。”李思阳认为,村基层组织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规章制度均存在较大漏洞,审批手续随意性大,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导致有的村干部自用、自批、自报个人吃喝招待费用,钻财务管理的空子。
源头监管铲除犯罪土壤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腐败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遏制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腐败,应加大村务公示力度,规范公开机制,做到村务、财务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李思阳说,建立实质的村务工作监督制度,做到权责明晰,在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形成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机制,防止“村官”搞“一言堂”。
办案检察官认为,还要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农村财务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对于村开支项目要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共同进行审核和签署,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此外,可探索推行村财镇管制度,加强乡镇基层财政所的建设管理。
李思阳说,还要加强法治宣传,用发生在身边的村干部犯罪案件教育其他村干部,让他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同时,执法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帮助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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