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假按揭如何突破“最严审核”?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虚假按揭窝案调查
2013-09-18 14:45:37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欧甸丘
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房地产商,通过虚构房屋或商铺的销售事实,在近3年的时间里,陆续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办理了360多笔虚假按揭,骗取贷款1.47亿元。近日该虚假按揭窝案的民事诉讼在广东省中山市陆续开审。
号称“最严审核”的房贷审批缘何挡不住亿元虚假按揭?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无辜“被贷款”还是“协同骗贷”?
3年间,中山市吉雅房地产有限公司借用363人次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陆续办理了363笔虚假按揭。如今,部分民事诉讼判决结果显示,虚假按揭被判无效,身份证出借人和吉雅公司及其股东需连带赔偿银行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然而部分身份证“出借人”则称,根本不知道身份证被冒用去贷款。出借人到底是无辜“被贷款”还是“协同骗贷”?
广东开平市农民关笑珍提供给记者的生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她于2007年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按揭购买了吉雅公司开发的两套商铺,共贷款14.8万元,法院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她和吉雅公司及其股东张其、梁华娣共同赔偿未还清的余款及利息。
然而,关笑珍向记者投诉称,在接到银行的催款函之前,关笑珍及其家人并不知道自己买了房,也不知道自己贷了款,后来分析可能是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冒用拿去贷款了。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合同》显示,贷款合同的尾页借款人处签有“关笑珍”字样,并按有一个指模。关笑珍说:“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我从来就没有签过什么名,也没有按过指模,莫名其妙‘被买房’。”
为了查清事实,关笑珍向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交了自己的签名和指模。交通银行中山分行风险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说,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关笑珍提交的签名并不相像,但并不能对两份签名和指模是否为同一个人的作出专业权威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其效力。关笑珍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未就银行方面提供的贷款合同中指模和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而是直接认定了借款的事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拒绝就为何不对指模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做出解释。
关笑珍的情况并非个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的一份终审刑事案件裁定认定,2004年至2007年间,吉雅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虚构房屋或商铺的销售事实,在交通银行办理商品房、商铺买卖按揭贷款数百笔。法院查明,其中部分身份证出借人从吉雅公司拿到了数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最严审核”程序为何如此脆弱?
通过虚构房屋或商铺的销售事实,按揭办理时间跨度近3年,然而直到开发商被拘,贷款未按期偿还时银行才发现贷款有问题。令人疑惑的是,虚假按揭缘何能够闯过重重贷款审批顺利“出炉”?银行的部分放贷漏洞在“新华视点”记者的调查下逐渐浮出水面:
——部分借款合同“被签名”。交通银行的另一个借款人樊某某也提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合同甲方借款人签字处“樊某某”的署名不是他本人签署,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签字处“樊某某”署名字迹与樊某某本人的样本签名不能认定是同一人所书写。
知情人士透露,相当部分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借款合同的签名均不是借款人本人所签。记者就“被签名”案件的数量及涉及贷款金额向交通银行核实,交通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不方便透露有关情况。
——借款人调查涉嫌“走过场”。根据银行贷款相关规定,银行贷款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关笑珍以前在乡下种地,近几年在餐馆里当洗碗工,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她说:“从来没有什么交通银行的人问过我贷款用途、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电话都没有过。”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交通银行未提供对这363笔虚假按揭贷款曾进行前述调查的相关证据。
——现场调查“不调查”?根据法院开列的虚假按揭清单,在交行办理的363笔虚假按揭贷款中,有300多笔是按揭购买三乡镇中心综合市场的商铺。记者来到关笑珍的按揭合同中描述的商铺地址三乡镇中心综合市场10号楼第一层,却找不到按揭合同描述的C64、C65号铺位,所在地的商铺位均没有编号,拥有数百个铺位的市场里三分之二以上都是无人打理。记者要求交通银行有关人士指明前述商铺的具体位置,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至今未予答复。
一位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这里的铺位绝大多数都是无人认领,银行针对某个铺位放贷了,却不知道具体铺位的位置,只能说明根本就没有来现场了解过所要放贷的项目。”
“自我追责”怎能成为逃避处罚的挡箭牌?
截至目前,被法院认定为虚假按揭的1.47亿元贷款中,交通银行未告知记者目前仍有多少款项未能收回。根据广东省高院的刑事案件终审裁定,至2009年4月30日止,交通银行尚有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429万多元未收回。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是否存在过错?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经受到严肃处理?
对此,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个人按揭贷款,贷前除重点调查借款人及交易有关情况外,同样会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我行根据监管部门及总分行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于个别人员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我行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责任认定及追究。”但交通银行拒绝说明追究个别人员责任的具体细节。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在贷款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说,有的借款人本身的情况都不清楚、有的按指模和签名没有当面进行、有的都没有去现场了解过贷款项目,说明银行在依法依规放贷的管理和制度执行上存在松懈和缺陷。
夏正林说,银行对个别审核人员的“自我追责”并不能成为银行和相关主管领导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主管部门应当对违规操作的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号称“最严审核”的房贷审批缘何挡不住亿元虚假按揭?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无辜“被贷款”还是“协同骗贷”?
3年间,中山市吉雅房地产有限公司借用363人次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陆续办理了363笔虚假按揭。如今,部分民事诉讼判决结果显示,虚假按揭被判无效,身份证出借人和吉雅公司及其股东需连带赔偿银行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然而部分身份证“出借人”则称,根本不知道身份证被冒用去贷款。出借人到底是无辜“被贷款”还是“协同骗贷”?
广东开平市农民关笑珍提供给记者的生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她于2007年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按揭购买了吉雅公司开发的两套商铺,共贷款14.8万元,法院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她和吉雅公司及其股东张其、梁华娣共同赔偿未还清的余款及利息。
然而,关笑珍向记者投诉称,在接到银行的催款函之前,关笑珍及其家人并不知道自己买了房,也不知道自己贷了款,后来分析可能是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冒用拿去贷款了。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合同》显示,贷款合同的尾页借款人处签有“关笑珍”字样,并按有一个指模。关笑珍说:“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我从来就没有签过什么名,也没有按过指模,莫名其妙‘被买房’。”
为了查清事实,关笑珍向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交了自己的签名和指模。交通银行中山分行风险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说,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关笑珍提交的签名并不相像,但并不能对两份签名和指模是否为同一个人的作出专业权威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其效力。关笑珍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未就银行方面提供的贷款合同中指模和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而是直接认定了借款的事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拒绝就为何不对指模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做出解释。
关笑珍的情况并非个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的一份终审刑事案件裁定认定,2004年至2007年间,吉雅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虚构房屋或商铺的销售事实,在交通银行办理商品房、商铺买卖按揭贷款数百笔。法院查明,其中部分身份证出借人从吉雅公司拿到了数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最严审核”程序为何如此脆弱?
通过虚构房屋或商铺的销售事实,按揭办理时间跨度近3年,然而直到开发商被拘,贷款未按期偿还时银行才发现贷款有问题。令人疑惑的是,虚假按揭缘何能够闯过重重贷款审批顺利“出炉”?银行的部分放贷漏洞在“新华视点”记者的调查下逐渐浮出水面:
——部分借款合同“被签名”。交通银行的另一个借款人樊某某也提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合同甲方借款人签字处“樊某某”的署名不是他本人签署,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签字处“樊某某”署名字迹与樊某某本人的样本签名不能认定是同一人所书写。
知情人士透露,相当部分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借款合同的签名均不是借款人本人所签。记者就“被签名”案件的数量及涉及贷款金额向交通银行核实,交通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不方便透露有关情况。
——借款人调查涉嫌“走过场”。根据银行贷款相关规定,银行贷款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关笑珍以前在乡下种地,近几年在餐馆里当洗碗工,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她说:“从来没有什么交通银行的人问过我贷款用途、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电话都没有过。”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交通银行未提供对这363笔虚假按揭贷款曾进行前述调查的相关证据。
——现场调查“不调查”?根据法院开列的虚假按揭清单,在交行办理的363笔虚假按揭贷款中,有300多笔是按揭购买三乡镇中心综合市场的商铺。记者来到关笑珍的按揭合同中描述的商铺地址三乡镇中心综合市场10号楼第一层,却找不到按揭合同描述的C64、C65号铺位,所在地的商铺位均没有编号,拥有数百个铺位的市场里三分之二以上都是无人打理。记者要求交通银行有关人士指明前述商铺的具体位置,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至今未予答复。
一位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这里的铺位绝大多数都是无人认领,银行针对某个铺位放贷了,却不知道具体铺位的位置,只能说明根本就没有来现场了解过所要放贷的项目。”
“自我追责”怎能成为逃避处罚的挡箭牌?
截至目前,被法院认定为虚假按揭的1.47亿元贷款中,交通银行未告知记者目前仍有多少款项未能收回。根据广东省高院的刑事案件终审裁定,至2009年4月30日止,交通银行尚有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429万多元未收回。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是否存在过错?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经受到严肃处理?
对此,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个人按揭贷款,贷前除重点调查借款人及交易有关情况外,同样会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我行根据监管部门及总分行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于个别人员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我行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责任认定及追究。”但交通银行拒绝说明追究个别人员责任的具体细节。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在贷款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说,有的借款人本身的情况都不清楚、有的按指模和签名没有当面进行、有的都没有去现场了解过贷款项目,说明银行在依法依规放贷的管理和制度执行上存在松懈和缺陷。
夏正林说,银行对个别审核人员的“自我追责”并不能成为银行和相关主管领导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主管部门应当对违规操作的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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