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胡勋焘、胡勋恒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2016-03-31 09:53: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法院 | 作者:李婵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日23时许,被害人袁某力与朋友刘某等人驾车来到益阳市桃花仑香港城“随缘扇贝王”吃夜宵。刘某不慎将店内一把红木椅子扶手坐断,结账时就坐断的座椅扶手赔偿问题与老板胡某福及其儿子即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后在他人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后因袁某力又返身回到店门口斥骂胡某福,胡勋焘十分恼怒,就对胡勋恒称要教训一下这个人,并拿起一把水果刀冲出店外,胡勋恒见状紧随其后也冲了出去。袁某力见胡勋焘持刀冲来便上前夺刀,胡勋恒冲上前对袁某力拳打脚踢,胡勋恒的臀部被刀划伤。扭扯中,胡勋焘持刀朝袁某力用力捅刺,袁某力左肩部、右背部、右胸部、左胸部、右腹部各被刺中一刀后倒地。见此情形,袁某力的朋友将胡勋焘奋力拖开,胡勋恒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着袁某力腹部砸去,并朝袁某力大腿膝盖附近踢了一脚,后被袁某力的朋友出言喝止并拉开。不久,公安干警及医护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经现场检查宣告袁某力已死亡。经鉴定,袁某力系被人用刀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胡勋焘、胡勋恒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赔付107万元。

  该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2013年8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2015年8月11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016年2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议庭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就庭审举证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交换了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也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详细地讯问、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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