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瑛琪委员
普遍的审判机制已经形成
2016-03-17 07:56: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2015年,少年审判有以下特点:普遍的审判机制已经形成。我去调查过十多个基层法院,全都建立了少年审判法庭,已经形成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少年审判的规律性已经被充分认识,并且积累了很多经验,对建设平安中国、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改造未成年罪犯,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先进的少年审判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出现了一批如李其宏那样的法官“妈妈”,事迹很感人。

  我们之所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审判庭,是因为我们注重未成年罪犯的权益保护,他们可塑性强,着眼于他们的未来,从侦查到检察到起诉到审判,都体现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如犯罪记录封存,设立专门的看守所、工读学校,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制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对社会上将校园暴力入刑的呼吁,我不赞成动不动就动用刑法。依照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爆炸、绑架等8种特定的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一些校园暴力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处罚的标准,但我们仍然没有追究。刑法具有谦抑性,是最后的社会防卫手段。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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