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枪杀案为视角谈法院对法官的心理干预
2016-03-07 14:16: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菲 刘芳
  在马彩云官被枪杀一案发生后,法官群体纷纷引文评论,或祭奠马法官的英魂,或愤慨评论区的不良言论,或建议加强法官保护机制,或述说基层法官“高要求、低待遇”的工作现状。邹振东在一则凤凰评论中提到,该次枪杀案引发了舆论的轩然,是有史以来法官群体最大面积地集体发声。评论指出,生活中的强势群体就是舆论中的弱势群体,那些在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在舆论中往往更愿意选择低调和沉默,当法官强势走入舆论场时,反向证明了法官已经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到这里,我们就发现一个可怕的事实:一定意义上代表司法权威的法官竟然成了弱势群体,尤其是基层的审执一线法官。

  谈及法官的弱势地位,法官们纷纷表示法官队伍待遇低、加班多、保障少、环境差等,却鲜少提及自己内心的脆弱。在职业地位与职业性质不匹配、职业保障不完善不到位、履职成本远远大于履职收益的情况下,法官们为了理想或生存顶着上述种种压力日复一日的工作着,当事人的这一枪,不仅剥夺了马法官一个人的生命,还严重击溃了法官们脆弱的心理防线。舆论上法官的集体发声,不只代表法官这一职业地位的弱势状态,更代表了法官群体的心理失衡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状态。从心理学上讲,心理健康平衡的人,在多次日常压力无法纾解后,可能走向心理失衡。司法改革在逐步的推进过程中,首先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法官终身责任制、法官员额制、诉讼服务及多元化调解机制等均着眼于群众需求和法治需要,在对法官人文关怀和保障方面却略显不足,导致法官承受诸多压力。

  压力,从心理学角度而言,是压力源和压力反应共同构成的一种认知和行为体验过程[1 ]。所谓压力源,是现实生活要求人们去适应的事件,可以分为生物性压力源、精神性压力源、社会环境性压力源[2 ]。而压力反应则是机体面临长期不断的压力而产生的一些共同的症状和体征。法官的压力,首先在生物性压力源方面,表现为整日开庭、使用电脑导致的颈椎疼痛,熬夜写判决导致的睡眠剥夺,长时间说话导致的咽喉不适,以及被当事人辱骂诽谤所导致的血压升高等情况,上述压力源在影响法官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影响着法官的精神面貌。其次在精神性压力源方面,表现为为防止判决出错而反复思索、莫名担忧所导致的精神不安和内心恐惧,因庭审中小失误、判决中小过错所引发的长时间懊恼、悔恨、自责,因当事人闹诉闹访事件所引发的自信不足、甚至精神抑郁,因平日精神过度紧张导致紧张情绪延续到夜间的梦境而导致噩梦连连,上述压力源致使法官的神经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持恐惧抑郁心理状态的法官不在少数。最后从社会环境性压力源方面分析,司法改革的不确定性,职级晋升空间的狭窄性,辞职法官光鲜生活的对比性,一线城市房价及生活成本与工资收入的巨大反差性,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负面评价等,致使法官不断质疑自己的职业选择,时常徘徊在坚守还是离去之间,出现抉择困境。

  面对上述的种种压力,法官往往无法及时纾解。一方面在于法官这一独特的职业特点导致法官能够获得的社会支持系统过于狭窄。比如在家庭生活方面,法官往往不愿意更不能将烦心的案件或者审判中遭遇的不公倾诉给家人以纾解压力,因为家人可能听不懂,因为案件可能涉密或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更因为法官不想将自己已经在单位承受的负面情绪带回家中,所以大多数的法官回到家都选择默默的将压力堆积在心里甚至暂时隐藏起来。比如在社会交往方面,根据不断严格的纪律要求,法官不能随意吐露案件情况、不能随意发表任何评论,甚至不能随意参加同学聚会。一般而言,作为法学出身的法官而言,他们的同学朋友也以法律人居多,法官工作忙碌、相聚甚少,律师交往又存在回避问题,以社会交往的方式来纾解内心压力对法官而言步履维艰。而另一方面,在社会支持系统纾解效果不佳的同时,在专业心理辅导方面,由于法院内部没有相应的心理咨询室,法官本身也没有心理咨询的意识,致使法官压力无法有效调节,法官的心理失衡状态由此形成。心理的失衡会导致情感的脆弱,尤其在突发事件中容易失禁,如本次法官枪杀案后的集体发声抱怨等。从心理学角度说明的话,就是心理失衡遭遇突发事件后,出现了应激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宏观层面及时出台各项保障法官制度的同时,在微观层面也应当及时对个体法官进行心理干预,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介入疏导和治疗,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官的心理健康。

  所谓心理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一定对象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变化的过程。对健康人、有心理困扰、社会适应不良、发生重大事件后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人以及综合医院临床各科的心理问题、精神科及相关的病人都应该进行心理干预。心理干预包括健康促进、预防性干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健康促进面向普通人群,目标是促进心理健康和幸福,属于一级干预。预防性干预针对高危人群,目标是减少发生心理障碍的危险性,属于二级预防。心理治疗针对已经出现心理障碍的个体,目标是减轻障碍,属于三级预防。根据目前法官群体的现状,对于法官的心理干预应当做到一级干预常态化,二级干预定期化,三级干预及时化。

  关于一级干预,目前很多法院推行的关爱干警办实事制度,就是在工作生活层面通过为干警解决一些现实困难舒缓干警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取得了一定的干预效果,但是由于各法院实施的关爱举措参差不齐,福利的惠及面也过窄,还需进一步提升质量,实现一级干预的常态化和高效化。关于二级干预定期化,主要的着眼点应当在于实时掌握法官的心理健康状态。目前,法官接受的唯一一次心理测量就是在入职时,入职后鲜有法院定期组织对法官进行心理测量。由于人在不同的阶段经历的事件和内心的反应都是不同的,入职时的健康心理并不代表从业几年后法官的心理仍是健康向上的。尤其在法官面临诸多压力却又缺少社会支持系统纾解压力时,只有通过定期的心理测量和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才能掌握法官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法官调整因压力过大所导致的心理失衡问题。此外,在特殊事件发生后,法院应当及时对法官进行心理干预,帮助法官正视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纠正法官内心确认的错误认知,舒缓因特殊事件所导致的紧张情绪。就如这次的枪击事件,子弹打在彩云法官的身上,枪声却可能响彻在很多法官的耳畔,造成很多法官内心抑郁、情绪低落、莫名恐惧甚至萌生逃避的念头,意图放弃法官职业的人不在少数。如果有及时的心理干预,有专门的人员来帮助内心失落害怕的法官重树自信和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特殊事件对法官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所谓三级预防及时化,是指在发现法官因为压力持续超负荷导致心理健康状况受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为法官提供帮助,比如暂时将其调离审判岗位从事其他行政工作,及时为法官提供心理治疗直至心理健康状况恢复能够重回审判岗位。

  枪响之后,需要我们缅怀英魂,需要我们思索法官保护机制,需要我们注重诉讼当事人的心理识别和疏导,但更需要我们通过心理干预手段改变法官群体的心理失衡现状,从而打造一个专业和心理素质都过硬的审判队伍。

注释

[1]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编写:《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

[2]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编写:《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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