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酒驾故意“碰瓷” 3男子敲诈未遂露馅
2016-02-17 10:4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孙启明 何研
明知他人酒驾,故意驾车撞击,后以报警处理相挟,勒索钱财。日前,故意肇事的三名男子因犯有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4月3日凌晨2时,男子何某、王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在明知被害人徐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在本市和平区承德道与张自忠路交口附近,由何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撞击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徐某车辆损坏。后三人下车找徐某理论,并佯装突然发现徐某系饮酒驾车,以报警处理相要挟,向徐某勒索人民币3万元,但因徐某拒不给付未能得逞。
后经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月17日将何某等三人抓获归案。经估价,徐某的宝马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何某、王某、张某的家属代替三人赔偿了徐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3日凌晨2时,男子何某、王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在明知被害人徐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在本市和平区承德道与张自忠路交口附近,由何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撞击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徐某车辆损坏。后三人下车找徐某理论,并佯装突然发现徐某系饮酒驾车,以报警处理相要挟,向徐某勒索人民币3万元,但因徐某拒不给付未能得逞。
后经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月17日将何某等三人抓获归案。经估价,徐某的宝马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何某、王某、张某的家属代替三人赔偿了徐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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