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违法所得财产被告人死亡亦予没收
2016-01-26 08:17:31 | 来源:青海高院 | 作者:孔繁春
  近日,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此案的审理在全省法院尚属首例。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被告人罗典宪在担任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其收取的各类资金190121.62元,并未能归还,给其所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罗典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罗典宪,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生前曾担任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分公司项目经理,于2014年8月25日因病死亡。

  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被告人罗典宪挪用资金违法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理由成立,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被告人罗典宪违法所得人民币23050.57元并予以返还被害单位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该案的审理,告诫社会上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一切财产都应当依法合法取得。对于违法取得的财产,即便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已经死亡,都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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