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内发现曾袭警 数罪并罚获刑4年罚4万
2016-01-12 14:39:33 | 来源:抚州法院 | 作者:艾小川
江西余江县一男子因盗窃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在10年前曾殴打对其盘查的警察。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江西余江籍男子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服刑期间,于某被发现在10年前曾殴打对其盘查的民警。
事情得追溯到10年前,2005年6月24日下午,于某伙同吴某、桂某(均另案处理)共骑一部摩托车从余江县马荃镇窜至金溪县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15时10分许,金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郑某、罗某在巡逻中发现三人形迹可疑,便骑车跟踪三人至金溪县交通局门口将三人拦截。下车后郑警官口头告知三人其身份,并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这时吴某就拿出电话到旁边装打电话,被告人于某也下车跟了过去,郑警官就上前抓住于某的腰间皮带叫其到110办公室去协助调查,同时罗警官也抓住桂某让其到110去。这时于某便从裤子口袋内掏出“T”型工具将郑警官左眼部划伤,郑警官便扭住于某的手,于某便朝郑警官身上连打几下并将郑警官甩开逃跑,罗警官见郑警官被打便过去帮忙,于某就又去打罗警官,并边打边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用“T”型工具将罗警官左锁骨、左上臂处划伤。逃跑过程中吴某、桂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于某在逃。经法医鉴定,郑警官伤情为轻微伤乙级,罗警官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金溪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江西余江籍男子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服刑期间,于某被发现在10年前曾殴打对其盘查的民警。
事情得追溯到10年前,2005年6月24日下午,于某伙同吴某、桂某(均另案处理)共骑一部摩托车从余江县马荃镇窜至金溪县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15时10分许,金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郑某、罗某在巡逻中发现三人形迹可疑,便骑车跟踪三人至金溪县交通局门口将三人拦截。下车后郑警官口头告知三人其身份,并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这时吴某就拿出电话到旁边装打电话,被告人于某也下车跟了过去,郑警官就上前抓住于某的腰间皮带叫其到110办公室去协助调查,同时罗警官也抓住桂某让其到110去。这时于某便从裤子口袋内掏出“T”型工具将郑警官左眼部划伤,郑警官便扭住于某的手,于某便朝郑警官身上连打几下并将郑警官甩开逃跑,罗警官见郑警官被打便过去帮忙,于某就又去打罗警官,并边打边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用“T”型工具将罗警官左锁骨、左上臂处划伤。逃跑过程中吴某、桂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于某在逃。经法医鉴定,郑警官伤情为轻微伤乙级,罗警官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金溪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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