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对刑事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作出规定
2016-01-06 08:58:36 | 来源:青海高院 | 作者:袁有玮
  日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2条,从一般规定、第一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等四个方面,对刑事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无需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意见》规定,以下六种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体罚虐待方法收集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采用以许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等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指供的方法或者以伪造物证、书证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办案人员指使他人采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方法收集的;其他足以使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收集的。以下四种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收集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其他足以使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收集的。

  《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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