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赔光”巨额公款 潜逃数年后主动投案获刑十年
2015-12-28 14:50:38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曾巧艺
1999年至2000年期间,国企派驻香港职员仲加杰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公款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2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在潜逃10余年后主动投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仲加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仲加杰于1989年本科毕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商情处工作。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其被派到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促成钢铁代理买卖业务。
在一次与广东顺安达集装箱制造厂催要货款的业务中,被告人仲加杰与顺安达公司的总经理吴某熟识。吴某指令第三人按照仲加杰的要求进行付款。1999年至2000年期间,第三人按照仲加杰的指令汇款10笔,共计美元100万元。其中除了20万美元支付给了企荣公司外,其余80万美元均被仲加杰挪用于自己炒股。
庭审中仲加杰供述到,其于1997年开始炒股,起初的几年自己赚了几百万,看着势头好又玩起了“杠杆”交易。但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又遇到了经济危机,多次面临被“平仓”。“因为当时炒股亏损了想暂时挪用一下,感觉之后股价还能涨回来。但后来股票亏损日趋严重,挪用的公款无法填补,加上自己香港的任期已满,便想着潜逃。”
之后,其潜逃至贵阳,并在当地安顿下来,以帮人“打游戏”为生。直至2014年,其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减轻处罚,其于2014年11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案自首。
庭审中,仲加杰的辩护人表示,仲加杰系主动投案,并愿意以其房产退赔,其家人也表示愿意为其退赔一部分,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充分考虑,请求法庭对仲加杰从轻处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仲加杰所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仲加杰通过电话方式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仲加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仲加杰于1989年本科毕业,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商情处工作。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其被派到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促成钢铁代理买卖业务。
在一次与广东顺安达集装箱制造厂催要货款的业务中,被告人仲加杰与顺安达公司的总经理吴某熟识。吴某指令第三人按照仲加杰的要求进行付款。1999年至2000年期间,第三人按照仲加杰的指令汇款10笔,共计美元100万元。其中除了20万美元支付给了企荣公司外,其余80万美元均被仲加杰挪用于自己炒股。
庭审中仲加杰供述到,其于1997年开始炒股,起初的几年自己赚了几百万,看着势头好又玩起了“杠杆”交易。但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又遇到了经济危机,多次面临被“平仓”。“因为当时炒股亏损了想暂时挪用一下,感觉之后股价还能涨回来。但后来股票亏损日趋严重,挪用的公款无法填补,加上自己香港的任期已满,便想着潜逃。”
之后,其潜逃至贵阳,并在当地安顿下来,以帮人“打游戏”为生。直至2014年,其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减轻处罚,其于2014年11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案自首。
庭审中,仲加杰的辩护人表示,仲加杰系主动投案,并愿意以其房产退赔,其家人也表示愿意为其退赔一部分,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充分考虑,请求法庭对仲加杰从轻处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仲加杰所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仲加杰通过电话方式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仲加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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