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珐琅厂私自排污 老板获刑10个月
2015-12-21 10:42:15
中国法院网讯 (赖宣) 近日,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涞水县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系涞水县王村乡人,2013年6月份,万某擅自在涞水县王村乡自己家中建设海兴珐琅厂,在2014年2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排污手续。2013年腊月至2014年农历三月,万某断断续续生产了50多天,具体生产工序是掐丝、在铜坯上焊接、在弱酸溶液里浸泡、点蓝、电路烧制和抛光,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到厂内的渗水井里。渗水井就在万某自家院子里,井深三米半,周边是砖和水泥砌的,井底是土,没有铺东西,浸泡用的硫酸是从万某他市化工厂买回来后自己勾兑的。
万某断断续续加工生产珐琅至案发。2014年4月15日涞水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群众举报到被告人万某经营的海兴珐琅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厂没有废水处理设施,仅利用厂院内的渗井排放加工珐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渗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铜、铅,其中铜浓度为80.0mg/L,铅浓度为3.60mg/L,铜、铅含量均严重超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复函对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2014年8月28日,万某主动到涞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万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虽然在没有环评和排污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加工珐琅并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自家渗水井中,污染了环境,但考虑到其生产时间较短且未持续,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主动将渗井中的污染物清理干净,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不但使违法排污有了足具威慑的违法成本,也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法律支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系涞水县王村乡人,2013年6月份,万某擅自在涞水县王村乡自己家中建设海兴珐琅厂,在2014年2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排污手续。2013年腊月至2014年农历三月,万某断断续续生产了50多天,具体生产工序是掐丝、在铜坯上焊接、在弱酸溶液里浸泡、点蓝、电路烧制和抛光,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到厂内的渗水井里。渗水井就在万某自家院子里,井深三米半,周边是砖和水泥砌的,井底是土,没有铺东西,浸泡用的硫酸是从万某他市化工厂买回来后自己勾兑的。
万某断断续续加工生产珐琅至案发。2014年4月15日涞水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群众举报到被告人万某经营的海兴珐琅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厂没有废水处理设施,仅利用厂院内的渗井排放加工珐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渗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铜、铅,其中铜浓度为80.0mg/L,铅浓度为3.60mg/L,铜、铅含量均严重超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复函对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2014年8月28日,万某主动到涞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万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虽然在没有环评和排污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加工珐琅并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自家渗水井中,污染了环境,但考虑到其生产时间较短且未持续,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主动将渗井中的污染物清理干净,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不但使违法排污有了足具威慑的违法成本,也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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