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无证收购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8-06-22 16:06:52
中国法院网讯 (唐顺辉) 湖南永州零陵区一村民为了收售废品挣钱,竟在未办理医疗废弃物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使用后的输液管、输液瓶、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品。近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屈某系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在当地某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其在该废品收购站内搭建厂棚收购医疗废弃物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瓶、输液管、便盆以及生活塑料废物,收购后将医疗废物与其他生活塑料废物混合加工制作成塑料颗粒销售牟利。
2016年7月22日,零陵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检查时,在该废品收购站的厂棚内查获一次性输液瓶0.345吨,一次性输液瓶、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混合碎片3.0605吨和成品塑料颗粒7.45吨,并提取了样品送检,并作出监察结论:“屈某处置利用的废物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类别为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危险的医疗废物,废物名称有一次性医疗器械、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7月23日,该局将查获的医疗废物依法扣押并转送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将屈某某的破碎设备和制造塑料颗粒设备查封。
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的庭审中屈某某积极的认罪悔罪。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不仅仅工业排污给我们带来环境污染,一些危险废弃物得不到妥善的处置,同样给我们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本案中屈某某无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居民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非法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废品收购站在收购废品时也要分清是否为该收的废品,否则有触刑入狱的危险。
屈某系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在当地某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其在该废品收购站内搭建厂棚收购医疗废弃物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瓶、输液管、便盆以及生活塑料废物,收购后将医疗废物与其他生活塑料废物混合加工制作成塑料颗粒销售牟利。
2016年7月22日,零陵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检查时,在该废品收购站的厂棚内查获一次性输液瓶0.345吨,一次性输液瓶、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混合碎片3.0605吨和成品塑料颗粒7.45吨,并提取了样品送检,并作出监察结论:“屈某处置利用的废物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类别为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危险的医疗废物,废物名称有一次性医疗器械、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7月23日,该局将查获的医疗废物依法扣押并转送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将屈某某的破碎设备和制造塑料颗粒设备查封。
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的庭审中屈某某积极的认罪悔罪。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不仅仅工业排污给我们带来环境污染,一些危险废弃物得不到妥善的处置,同样给我们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本案中屈某某无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居民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非法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废品收购站在收购废品时也要分清是否为该收的废品,否则有触刑入狱的危险。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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