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试验田” 勇当“排头兵”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述评
2015-12-14 07:4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记者 李阳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这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有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

  从五星红旗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2号上空高高飘扬的那一刻起,一场人民法院建设和发展史上从未有过的开创性实践,便拉开了帷幕。

  这一天是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揭牌。两天后,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第二巡回法庭也宣告成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崭新起点,由此开启。

  揭牌仪式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巡回法庭提出了“三个做”的要求:做严格公正司法的表率,做司法为民的模范,做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如果说公正司法是体,那么司法为民和司法改革就是两翼,共同支撑起巡回法庭发展的框架,助推其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写下新的注脚。

  问题导向,自我革新——当司法改革加上尊重司法规律的定语,公正司法便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收案数不断飙升,审判、接访压力不断增大,监督指导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这些,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的现实困境。

  司法如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司法责任制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成为摆在司法体制改革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随着对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符合司法规律的重要一步。

  起草方案、走访调研、人员选派、建章立制,短短三个月,巡回法庭从决策变成了现实,速度和效率无不显示实现公正司法的决心和力度,交出的答卷令所有了解它的人赞叹。

  重心下移,就地解纷——当司法为民的种子深入人心,公正司法的森林便会蓬勃生长

  最高人民法院,很多当事人一生从未到过的地方。能在家门口旁听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办案,这在一年前是难以想象的。

  如今,11个巡回审判点遍及东北三省,已成为第二巡回法庭的一张名片;接访近1万人次,依法处理与救助帮扶相结合,为第一巡回法庭赢得了口碑。

  一次次巡回审判,拉近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空间距离;一份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拉近了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

  大法官亲自提讯刑事申诉案件原审被告,面对面听取意见;主审法官深入田间地头,一揽子化解了近20年的邻里纠纷,并解决了一家15口人的居住问题;审判长坚持“最后一问”,让当事人尽可能把话说完……

  闪耀人文精神的司法,只有惠及普通而真实的个体,才能开出公平正义之花。

  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当改革创新的激情融入血脉,公正司法的图景便更加清晰

  如果说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一场深刻的革命,那么,设立巡回法庭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自我革命。正因如此,首席大法官周强将其定位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试验田”。

  去行政化是播撒在“试验田”的第一粒种子。

  3月2日,第一巡回法庭首次开庭便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

  这是一种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并签发文书。庭领导带头审理案件,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示范、带动、引领,这一站在司改前沿的“排头兵”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大胆探索: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固定审判团队,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人员管理扁平化,综合行政等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类案参考、裁判文书交叉检验、主审法官会议等制度,统一裁判尺度。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到了彻底贯彻落实,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和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真实体现。

  “巡回法庭的今天就是最高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的明天。”正如首席大法官所期待,若干年后,当我们回望今天,定会看到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为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管理和运行模式所积累的经验。

  这也是为什么,一年前,那些选择来到巡回法庭的法官们如此坚信:在这里,可以找到理想中的职业状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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