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法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成效
2015-12-03 14:08:08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侯晓洁 钱程
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自2015年6月以来,坚持立足实际,以建立新型合议庭工作模式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强化审判层级流程管理,明晰各审判主体之间权责关系,重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取得明显成效。6月至10月,试点庭法官人均结案117件,比今年1月至5月人均结案数增加28.3件,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由45.2天缩短为35.4天。
一是建立司法标准,逐步实现放权。自2015年6月起,全院所有民商事、行政普通程序案件均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参审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文本,使审判权在司法标准化框架内运行。6月份,交通事故审理标准课件正式实行,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也将陆续出台并适用。
二是加强专业指导,提升业务水平。将过去领导逐级审批、层层把关的业务指导模式,转变为“专家会诊”式的案件研讨模式。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分别成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选择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作为会议成员。自6月成立以来,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6次,研究疑难、复杂问题和跨专业领域法律适用问题22个。
三是领导带头办案,发挥示范作用。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细化院庭长办案标准以及办案数量,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案数量参照本院副院长办案数量。庭长本年度作为承办人主审案件数量不少于50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普通程序案件的25%。自7月实行该制度以来,院庭长共办案1312件,占同期全院案件的32.5%,其中院领导作为承办人审理案件32件,审结案件均无上诉、无发改。
四是缩减审批环节,实现科学管理。限定院庭长审批事项范围,将院庭长审批事项归纳为五大类,除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实行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负责制。引进智能分案系统,改变过去人工分案的模式,案件立案后随机进行分配,实现人案均衡化配置,减少对个案审判的干预,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一是建立司法标准,逐步实现放权。自2015年6月起,全院所有民商事、行政普通程序案件均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参审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文本,使审判权在司法标准化框架内运行。6月份,交通事故审理标准课件正式实行,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也将陆续出台并适用。
二是加强专业指导,提升业务水平。将过去领导逐级审批、层层把关的业务指导模式,转变为“专家会诊”式的案件研讨模式。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分别成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选择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作为会议成员。自6月成立以来,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6次,研究疑难、复杂问题和跨专业领域法律适用问题22个。
三是领导带头办案,发挥示范作用。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细化院庭长办案标准以及办案数量,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案数量参照本院副院长办案数量。庭长本年度作为承办人主审案件数量不少于50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普通程序案件的25%。自7月实行该制度以来,院庭长共办案1312件,占同期全院案件的32.5%,其中院领导作为承办人审理案件32件,审结案件均无上诉、无发改。
四是缩减审批环节,实现科学管理。限定院庭长审批事项范围,将院庭长审批事项归纳为五大类,除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实行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负责制。引进智能分案系统,改变过去人工分案的模式,案件立案后随机进行分配,实现人案均衡化配置,减少对个案审判的干预,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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