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军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 一审被判刑十个月
2015-12-02 15:50:21 | 来源:上饶法院 | 作者:汤战生
  日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被告人伙同部队军官伪造部队车辆驾驶证手续以换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 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被告人叶某某在山东省蓬莱市经营砚台生意时认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1887部队保障部军官赵某某(另案处理)。2010年初,被告人因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困难较大,赵某某便帮非部队人员叶某某办理了一套中国人民解放军71281部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71887部队下属部队)车辆驾驶证手续,其中包括士兵证、 驾驶证、驾驶员登记表、部队证明等材料。201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凭借该套手续在上饶市车管所成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经查,以上手续中士兵证、部队证明材料均系伪造而成。后被告人叶某某便对外宣称,其认识的部队军官能帮忙办理部队车辆驾驶证,不需要通过考试即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赵某某分批次帮非部队人员廖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等24人顺利办理了71887部队或71281部队整套车辆驾驶证手续,每批次每人收取人民币3,3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其中张某某因系被告人叶某某外甥而未收取费用。以上除童某某以外的23人均在上饶市车管所成功换领了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经中国人民解放军71887部队查证,以上24人均未在71887部队或71281部队服兵役,以上手续中的部队证明材料、驾驶员档案中的印章均系伪造印章。2014年12月29人,被告人叶某某在山东省蓬莱市被抓获归案。另查明, 济南军区71887部队对赵某某作出了由副营降为副连,并复员的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部队军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从犯、初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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