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社会资源 推广多元化解
湖北高院出台意见预防和化解涉台矛盾纠纷
2015-11-25 08:25:27 | 来源:湖北高院 | 作者:蔡蕾 陈银华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分为五大部分,涵盖了指导思想、多元化解、诉讼协调、创新服务、机制构建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各地法院主动与台办等部门沟通,推动建立涉台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承担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任务。
《意见》指出,近年来湖北与台湾交流合作日趋深入和频繁,涉台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加,呈现出数量多、标的大、类型多、辐射广的趋势,能否有效预防、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关系到两岸同胞福祉和对台工作大局,关系到湖北开放型经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大战略建设,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加强涉台纠纷的诉前、诉中和判后协调,注重研判分析,强化纠纷预防,加强司法协助,落实权益保障。省法院和省台办共同成立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指导预防化解涉台矛盾纠纷的重大活动和事项,搭建共同推进涉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有效平台。要协调多方力量,推进非诉调解。协调台办、法院、台资企业协会、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律师顾问团等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台胞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律师顾问团”、“湖北·武汉台湾周”等活动平台,形成化解涉台矛盾纠纷的合力,推进涉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要注重互动协作,加强诉讼协调。法院和台办应加强涉台纠纷在诉前、诉中和判后各阶段的沟通协作,对重大敏感的涉台纠纷要共同分析并作出预判,依法审慎作出处理决定或诉讼保全、民事制裁等强制措施,要密切配合并妥善处理涉台案件的判后答疑和来信来访,努力实现涉台纠纷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有机统一。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领导责任,将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纳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机构人员设置、信息合作共享、联席会议和绩效考核制度等,加强制度和组织保障,提高涉台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讼协调的工作成效。
《意见》指出,近年来湖北与台湾交流合作日趋深入和频繁,涉台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加,呈现出数量多、标的大、类型多、辐射广的趋势,能否有效预防、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关系到两岸同胞福祉和对台工作大局,关系到湖北开放型经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大战略建设,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加强涉台纠纷的诉前、诉中和判后协调,注重研判分析,强化纠纷预防,加强司法协助,落实权益保障。省法院和省台办共同成立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指导预防化解涉台矛盾纠纷的重大活动和事项,搭建共同推进涉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有效平台。要协调多方力量,推进非诉调解。协调台办、法院、台资企业协会、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律师顾问团等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台胞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律师顾问团”、“湖北·武汉台湾周”等活动平台,形成化解涉台矛盾纠纷的合力,推进涉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要注重互动协作,加强诉讼协调。法院和台办应加强涉台纠纷在诉前、诉中和判后各阶段的沟通协作,对重大敏感的涉台纠纷要共同分析并作出预判,依法审慎作出处理决定或诉讼保全、民事制裁等强制措施,要密切配合并妥善处理涉台案件的判后答疑和来信来访,努力实现涉台纠纷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有机统一。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领导责任,将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纳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机构人员设置、信息合作共享、联席会议和绩效考核制度等,加强制度和组织保障,提高涉台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讼协调的工作成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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