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被移动员工识破 诈骗团伙获重刑
2015-11-16 14:25:54 | 来源:广西高院 | 作者:文雯
“尊敬的用户:您的2688积分已到账,请您尽快登录移动商城 www.jj10086.net激活兑换268.8元现金,以免积分过期失效!”相信不少人都收到过类似以“10086”的名义发过来的手机短信,警惕性高的群众会忽略并删除,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则会不小心点击链接,掉进诈骗网站的陷阱。11月初,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伪基站” 疯狂发送诈骗短信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六至七年有期徒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5年1月28日17时许,中国移动的网络优化工程师欧某,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突然间没有了信号,出于职业敏感,他来到相关地段进行排查,并用公司专用的手机对信号源进行测试追踪,不久,便定位出“伪基站”所在的车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赶至柳州市鱼峰区鱼峰路与太平西街交叉路口处,将3名嫌犯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并将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发射器等工具扣押。经鉴定,该设备当日已经发送诈骗信息62989条,导出记录的手机串号3622个。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宋某、蒙某、廖某因身欠他人债务,在听说利用“伪基站”向他人发送诈骗信息来钱快之后便起了贪念,共同协商购买了一套“伪基站”及相关设备。随后3人共同到租车行租赁汽车,在柳州市鱼峰区谷埠街等人群密集路段,使用从网上非法购买的“伪基站”设备,阻断附近3622个手机用户接入中国移动运营商信号,并伪装成10086发送诈骗信息,以此牟利。
据了解, 3人利用“伪基站”向移动用户所发送的虚假信息内容都大同小异,无非就是“积分兑换现金”,附上网址链接之类。用软件发送的虚假信息内容,用户如果轻易相信所收到诈骗短信并登录上述网站后,便会链接到一些木马或钓鱼网站,用户的手机可能就会自动下载软件或出现中病毒和银行卡被盗刷的后果。
11月初,法院对3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采用伪装、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蒙某、廖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等三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被告人宋某、蒙某、廖某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62989条,数量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5年1月28日17时许,中国移动的网络优化工程师欧某,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突然间没有了信号,出于职业敏感,他来到相关地段进行排查,并用公司专用的手机对信号源进行测试追踪,不久,便定位出“伪基站”所在的车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赶至柳州市鱼峰区鱼峰路与太平西街交叉路口处,将3名嫌犯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并将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发射器等工具扣押。经鉴定,该设备当日已经发送诈骗信息62989条,导出记录的手机串号3622个。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宋某、蒙某、廖某因身欠他人债务,在听说利用“伪基站”向他人发送诈骗信息来钱快之后便起了贪念,共同协商购买了一套“伪基站”及相关设备。随后3人共同到租车行租赁汽车,在柳州市鱼峰区谷埠街等人群密集路段,使用从网上非法购买的“伪基站”设备,阻断附近3622个手机用户接入中国移动运营商信号,并伪装成10086发送诈骗信息,以此牟利。
据了解, 3人利用“伪基站”向移动用户所发送的虚假信息内容都大同小异,无非就是“积分兑换现金”,附上网址链接之类。用软件发送的虚假信息内容,用户如果轻易相信所收到诈骗短信并登录上述网站后,便会链接到一些木马或钓鱼网站,用户的手机可能就会自动下载软件或出现中病毒和银行卡被盗刷的后果。
11月初,法院对3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发送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采用伪装、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蒙某、廖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等三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被告人宋某、蒙某、廖某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62989条,数量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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