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审判职能 促进法治水平提升
2015-11-11 08:00: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徐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行政审判工作正经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历史因素,也面临着外部司法环境不佳、内部司法保障不到位等实际问题。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专题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行政审判遭遇的困境如何破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一、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的关系,准确把握行政审判的功能定位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对人民群众诉权的保护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必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推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极其重要的司法职责,承担着确保党带领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行政审判是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党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诉讼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设定的各项目标切实实现,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以及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便是最有力的体现。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情形下,行政审判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行政审判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推动者和促进者。行政审判是加快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通过行政审判可以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规制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社会的传统“官本位”思维,调整到更好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作用的法治思维上来,防止政府不作为和滥作为。行政审判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行政审判是新时期党通过司法途径密切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实现小康社会。
3.行政审判是维护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实践者。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不强,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懒政、慵政、不作为甚至与民争利的现象长期存在。行政审判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来抗衡行政行为,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以促进依法行政。对法治政府建设、催生社会理性的法治意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行政审判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着力查找和破解行政审判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行政案件历来存在“不立不裁”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随着立案登记制及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这一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显现,滥用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们应当着力查找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并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一是正确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但立案登记制并未取消对立案的依法审查,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片面理解立案登记制,从“不立不裁”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两个“凡是”:即凡是当事人送来的诉状一律登记立案;凡是登记立案的案件一律移送行政审判庭。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立案登记制,更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审判资源和物质资源。我们既要做到该立的都要立,也要注意加大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得真正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人民群众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得到救济。
二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同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旧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修改,不仅仅是文字的修改,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变更。新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也应当及时更新理念,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工作方法,将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特别是行政机关应当败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坚决判决其败诉,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做到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结一起、规制一类的效果。对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还要依法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率高与案件审理之间的矛盾。行政案件信访高发情形严重,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更是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泰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同时对于信访高风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大实质性化解力度,努力促进当事人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坚决杜绝因规避信访风险对于一些经常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予以过度的退让或者是进行过度调解,满足其不合法的需求的情形,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三、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审判必将大有作为,对此泰州两级法院将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全力打造精品案件、精品法官以及精品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积极更新行政审判司法理念。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于行政审判理念进行了一定的更新换代,行政审判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及时更新旧有的行政审判理念,以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司法改革以及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
二是加强行政审判人员配备。各法院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舍得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队伍,不断充实壮大行政审判力量,为新形势下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以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全面开展行政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同时,通过开展精品案件、精品法官、精品工作的评选活动,促进行政审判队伍水平的理论知识及审判技能的提升,提高行政审判人员自我提升的积极性,打开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新局面。
三是主动增强行政审判质效意识。泰州市两级法院将严格对照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质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落实,及时梳理制定行政案件审理流程表,明确案件审理流程和节点,实行规范化和高效化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疑难案件时,及时提交审委会或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增进交流,减少错案发生,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量。
四是积极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深入贯彻司法改革精神,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尽快落实出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缓解法院执行困境,发挥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优势。
(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一、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的关系,准确把握行政审判的功能定位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对人民群众诉权的保护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必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推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极其重要的司法职责,承担着确保党带领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行政审判是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党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诉讼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设定的各项目标切实实现,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以及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便是最有力的体现。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情形下,行政审判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行政审判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推动者和促进者。行政审判是加快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通过行政审判可以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规制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社会的传统“官本位”思维,调整到更好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作用的法治思维上来,防止政府不作为和滥作为。行政审判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行政审判是新时期党通过司法途径密切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实现小康社会。
3.行政审判是维护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实践者。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不强,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懒政、慵政、不作为甚至与民争利的现象长期存在。行政审判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来抗衡行政行为,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以促进依法行政。对法治政府建设、催生社会理性的法治意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行政审判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着力查找和破解行政审判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行政案件历来存在“不立不裁”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随着立案登记制及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这一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显现,滥用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们应当着力查找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并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一是正确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但立案登记制并未取消对立案的依法审查,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片面理解立案登记制,从“不立不裁”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两个“凡是”:即凡是当事人送来的诉状一律登记立案;凡是登记立案的案件一律移送行政审判庭。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立案登记制,更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审判资源和物质资源。我们既要做到该立的都要立,也要注意加大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得真正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人民群众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得到救济。
二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同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旧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修改,不仅仅是文字的修改,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变更。新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也应当及时更新理念,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工作方法,将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特别是行政机关应当败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坚决判决其败诉,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做到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结一起、规制一类的效果。对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还要依法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率高与案件审理之间的矛盾。行政案件信访高发情形严重,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更是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泰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同时对于信访高风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大实质性化解力度,努力促进当事人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坚决杜绝因规避信访风险对于一些经常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予以过度的退让或者是进行过度调解,满足其不合法的需求的情形,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三、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审判必将大有作为,对此泰州两级法院将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全力打造精品案件、精品法官以及精品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积极更新行政审判司法理念。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于行政审判理念进行了一定的更新换代,行政审判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及时更新旧有的行政审判理念,以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司法改革以及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
二是加强行政审判人员配备。各法院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舍得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队伍,不断充实壮大行政审判力量,为新形势下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以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全面开展行政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同时,通过开展精品案件、精品法官、精品工作的评选活动,促进行政审判队伍水平的理论知识及审判技能的提升,提高行政审判人员自我提升的积极性,打开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新局面。
三是主动增强行政审判质效意识。泰州市两级法院将严格对照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质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落实,及时梳理制定行政案件审理流程表,明确案件审理流程和节点,实行规范化和高效化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疑难案件时,及时提交审委会或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增进交流,减少错案发生,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量。
四是积极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深入贯彻司法改革精神,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尽快落实出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缓解法院执行困境,发挥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优势。
(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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