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利走偏门 两男子组织网络赌球活动领刑
2015-11-05 08:49:37 | 来源:湖南高院 | 作者:邓莉
  2014年6月世界杯开赛之际,人们的博彩热情高涨,为追求更多的刺激和暴利,一些人转而参与非法赌球活动。吕某自认为抓住了“生财”的时机,伙同胡某元一道组织他人进行赌球活动,赌资金额高达58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胡某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明,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9日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比赛期间,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将从“博彩网站”上获取的赌球赔率等信息告知给参赌人员,自己坐庄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电话投注,组织他人进行赌球的赌博活动。期间,吕某以每天500元的酬劳雇请被告人胡某元为其组织赌球。吕某先后组织赌球43场,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85090元,非法获利234810元。胡某元帮助吕某组织赌球36场,结算输赢赌资525170元,获取非法报酬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胡某元纠合一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吕某、胡某元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元帮助吕杰发送赌博信息、结算输赢赌资,获取非法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吕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胡某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元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有肢体残疾,另衡阳市珠晖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胡某元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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