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官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贪污公款受审
2015-10-15 10:08:46 | 来源:嘉禾法院 | 作者:张鑫 曾亮
反腐败无疑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只要触碰了贪腐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李晓斌等四人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李晓冰召集嘉禾县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班子成员被告人雷雁龙、唐建平、何太石、唐楷凯开会商议春节前到相关业务单位走访及干部职工发放福利相关事宜。随后,被告人李晓冰安排单位出纳李姝婷支取20万元备用金,交给被告人雷雁龙,以支付走访开支。
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晓冰、何太石、雷雁龙、唐楷凯四人去长沙走访相关单位。当晚四被告人共同商议后,被告人李晓冰同意并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随身所带走访资金中给每人发放2000元。2014年1月28日上午,在完成部分走访工作后,为开具发票便于报账,四人来到长沙市平和堂有限公司五广场分店,在店门口通过支付6%税费的方式到一陌生女子(身份不详)处购买平和堂购物小票204745.5元,并凭该购物小票到服务总台虚开发票204680元。所支付的6%税费共12280元从虚开的发票中列支。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晓冰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走访资金中,以年终奖名义给单位领导班子发放补助。其中被告人李晓冰得10000元,另四名被告人各得5000元,共计30000元。
2014年春节后上班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晓冰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走访资金中,以会议补助的名义发给自己和另四被告人各2400元,共计1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晓冰、何太石、雷雁龙、唐楷凯、唐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国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李晓冰召集嘉禾县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班子成员被告人雷雁龙、唐建平、何太石、唐楷凯开会商议春节前到相关业务单位走访及干部职工发放福利相关事宜。随后,被告人李晓冰安排单位出纳李姝婷支取20万元备用金,交给被告人雷雁龙,以支付走访开支。
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晓冰、何太石、雷雁龙、唐楷凯四人去长沙走访相关单位。当晚四被告人共同商议后,被告人李晓冰同意并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随身所带走访资金中给每人发放2000元。2014年1月28日上午,在完成部分走访工作后,为开具发票便于报账,四人来到长沙市平和堂有限公司五广场分店,在店门口通过支付6%税费的方式到一陌生女子(身份不详)处购买平和堂购物小票204745.5元,并凭该购物小票到服务总台虚开发票204680元。所支付的6%税费共12280元从虚开的发票中列支。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晓冰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走访资金中,以年终奖名义给单位领导班子发放补助。其中被告人李晓冰得10000元,另四名被告人各得5000元,共计30000元。
2014年春节后上班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晓冰安排被告人何太石从走访资金中,以会议补助的名义发给自己和另四被告人各2400元,共计1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晓冰、何太石、雷雁龙、唐楷凯、唐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国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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