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乘客车站门前互殴 砍伤他人赔钱又获刑
2015-10-13 14:14:44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王金
两司机在车站旁因招揽乘客发生纠纷,尔后二人持砍刀和铁棍互殴,其中一名驾驶员当场被砍伤。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骆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10时许,骆某在赫章县新客车站旁,因招揽乘客与另一司机赵某发生纠纷,尔后,骆某持砍刀、赵某持铁棍在车站售票厅旁互殴,骆某将赵某全身多处砍伤。经鉴定,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日,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骆某的亲属代骆某赔偿了赵某因伤造成的损失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骆某虽然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但骆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骆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10时许,骆某在赫章县新客车站旁,因招揽乘客与另一司机赵某发生纠纷,尔后,骆某持砍刀、赵某持铁棍在车站售票厅旁互殴,骆某将赵某全身多处砍伤。经鉴定,赵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日,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骆某的亲属代骆某赔偿了赵某因伤造成的损失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骆某虽然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但骆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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