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发贬损商家恶意差评 被判网上道歉赔偿
2015-10-12 14:09: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 作者:孙清武 邹铖
  为发泄不满,代理商发表贬损商家的恶意评论,侵犯法人名誉被判担责和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人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詹某连续五日在原告江西某公司网店评论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8947.85元。

  原告江西某公司是一家授权生产某品牌保健品的公司,被告詹某系原告产品代理商,2013年3月、2014年4月,原告、被告先后就两款保健产品在中国地区网上代理签订协议,对月销售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履行网上述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彼此指责对方违约。2014年4月22日,被告在原告的淘宝网店评论区发表了“垃圾XX公司,……请广大经销商,慎重!!垃圾垃圾!……”评论。原告发现后,对此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但被告不予理睬,后该评论由网店自行予以删除。原告为维护公司法人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詹某在履行代理协议的过程中,与原告出现分歧,理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是,被告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裁决的情况下,自行断定原告存在违约,擅自在淘宝网店评论区公然使用“垃圾XX公司”、“垃圾垃圾”等贬损、侮辱性言辞进行评论,且不予以主动删除消除影响,致使该不良信息被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等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不可避免地致使原告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尤其是法人的商誉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等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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