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十二怒汉》看“合理怀疑”
2015-10-12 10:4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振军
《十二怒汉》是一部1957年拍摄上映的经典法律题材电影,已经成为法科学生必看影剧。在这部电影剧情中,一名十八岁的男子被指控半夜持刀将自己的父亲杀害,指控其犯罪的各项证据极具有证明力。十二名被挑选出来的陪审团成员全程参加了庭审,最后要对本案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
在表决室内,十二名陪审员第一次正式举手表决时形成11(有罪):1(无罪)的结果,投无罪票的八号陪审员认为本案中有值得怀疑之处,由此引发了对本案事实的五个合理怀疑:一是住在对面楼层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电车经过,她透过电车最后两节看到行凶场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电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二是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间隔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认为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跑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跑。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行走速度,需要41秒才能达成。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提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终身一事无成,无人关注,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三是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被杀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少年极度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四是从伤口的创面、角度及二人的身高,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寸,少年若果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除非经过练习。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簧刀捅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五是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被证实是戴眼镜的人,正常人睡觉时不会戴眼镜,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针对案件事实的五个合理怀疑,动摇了之前认定男子有罪的陪审员的想法,最终历经六次正式表决,采取举手、写纸条、口头表达方式,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认为无罪的陪审员越来越多,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因此被宣判无罪释放。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值得法律人深思的便是“合理怀疑”,即案件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无法解释,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直接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看完本部影片,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定要多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才可以让自己承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在表决室内,十二名陪审员第一次正式举手表决时形成11(有罪):1(无罪)的结果,投无罪票的八号陪审员认为本案中有值得怀疑之处,由此引发了对本案事实的五个合理怀疑:一是住在对面楼层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电车经过,她透过电车最后两节看到行凶场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电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二是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间隔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认为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跑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跑。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行走速度,需要41秒才能达成。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提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终身一事无成,无人关注,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三是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被杀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少年极度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四是从伤口的创面、角度及二人的身高,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寸,少年若果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除非经过练习。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簧刀捅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五是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被证实是戴眼镜的人,正常人睡觉时不会戴眼镜,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针对案件事实的五个合理怀疑,动摇了之前认定男子有罪的陪审员的想法,最终历经六次正式表决,采取举手、写纸条、口头表达方式,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认为无罪的陪审员越来越多,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因此被宣判无罪释放。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值得法律人深思的便是“合理怀疑”,即案件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无法解释,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直接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看完本部影片,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定要多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才可以让自己承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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