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治头痛偏方 欺骗他人吸毒获刑五个月
2015-10-09 14:32:55 | 来源:新余法院 | 作者:朱秋凤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欺骗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8时许,许某到五月花宾馆608宾馆找被告人胡某某。当晚20时许,许某说自己头疼,被告人胡某某想让许某吸食毒品缓解头疼,于是谎称自己有偏方,并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作偏方给许某。许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五月花宾馆608房间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房间内搜出16小袋净重10.75克的可疑白色晶物质和3片净重0.28克的可疑红色片剂,共计11.03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办案民警提供了一条他人从事制造毒品的重要线索。2015年7月10日,民警根据该线索在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附近的松陂村查获了一制毒窝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简某某、唐某某、杨某、滕某某等人,并缴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0余克,同时缴获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氰基、乙醚、硫酸和大量制毒工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03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从事制造毒品的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该重大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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