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收购黑水鸡1000只获刑七个月
2015-10-09 14:17:48 | 来源:徐州法院 | 作者:王帅星 李魁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例非法狩猎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到沛县沛城镇陈楼村东湖田内,使用粘网、电媒等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黑水鸡约300只,后销售给他人谋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黑水鸡系“三有”动物。同期,被告人杨某在沛县沛城镇明知捕猎野生黑水鸡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收购附近村民非法捕猎的野生黑水鸡700只,后销售给他人牟利。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黑水鸡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0元。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明知野生黑水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到沛县沛城镇陈楼村东湖田内,使用粘网、电媒等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黑水鸡约300只,后销售给他人谋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黑水鸡系“三有”动物。同期,被告人杨某在沛县沛城镇明知捕猎野生黑水鸡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收购附近村民非法捕猎的野生黑水鸡700只,后销售给他人牟利。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黑水鸡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0元。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明知野生黑水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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