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由售外籍女 获拐卖妇女罪被判刑
2015-09-28 08:4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泾县法院 | 作者:肖钰娟
跨国恋情总会引起人们无限浪漫的遐想,但是有一种“跨国婚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3月,来自越南的被害人罗某被黄某(在逃)等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越南拐骗至中国云南省。期间黄某等人使用殴打、恐吓的方式迫使罗某屈从。后黄某、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告人路某某牵线“介绍”给泾县某村村民沈某为妻,由刘某出面向沈家人索要彩礼及路费共计5.5万元,并许诺将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身份证明等证件。事后路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余款被黄某、刘某携带逃匿。被害人罗某向南陵县公安局报警,经解救后被遣返越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路某某以出售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退出赃款、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有坦白、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3月,来自越南的被害人罗某被黄某(在逃)等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越南拐骗至中国云南省。期间黄某等人使用殴打、恐吓的方式迫使罗某屈从。后黄某、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告人路某某牵线“介绍”给泾县某村村民沈某为妻,由刘某出面向沈家人索要彩礼及路费共计5.5万元,并许诺将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身份证明等证件。事后路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余款被黄某、刘某携带逃匿。被害人罗某向南陵县公安局报警,经解救后被遣返越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路某某以出售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退出赃款、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有坦白、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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