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撞人身亡 肇事逃逸领刑四年
2015-09-25 15:31:00 | 来源:陕西法院 | 作者:王辉
  新“交规”实施后,仍有人以身试法,充当马路杀手,最终付出沉重代价。近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郭百发因无证、酒驾、肇事后逃逸,撞人死亡后又不赔偿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61163.50元。

  2015年4月17日23时27分许,郭百发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富县富寺路由南向北行至富县羊泉街环岛向北100米处,由于会车时观察不够,将路边的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后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郭百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百发到富县交警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百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百发在肇事发生后,逃离现场,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百发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全等损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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