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锁具盗窃宾馆财物 广西三盗客两人落网获刑
2015-09-25 14:49:43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高喜朝 罗明利
为发不义之财,广西三男子自制开锁工具,窜至湘潭县、株洲市两地酒店实施盗窃。近日,三盗客中的两人陆续落网,被判处刑罚。
2014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农某等三人窜至湘潭县某酒店。到达该酒店六楼后,由岑某、农某宁负责望风,农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客房房门打开并进入该房间盗得现金2640元、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92元。当晚,三人还在该酒店五楼一房间内盗得现金8000元。第二天凌晨,三人又窜至株洲某酒店,以同样方式盗得现金18000元及一条重132.54克的黄金项。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38171元。 作案后,农某与岑某相继落网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农某系累犯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农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农某等三人窜至湘潭县某酒店。到达该酒店六楼后,由岑某、农某宁负责望风,农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客房房门打开并进入该房间盗得现金2640元、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92元。当晚,三人还在该酒店五楼一房间内盗得现金8000元。第二天凌晨,三人又窜至株洲某酒店,以同样方式盗得现金18000元及一条重132.54克的黄金项。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为38171元。 作案后,农某与岑某相继落网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农某系累犯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农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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