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监守自盗挪用公款 逃亡12年后自首
2015-09-25 09:54:15 | 来源:华容法院 | 作者:谭洁
  余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他利用其职务之便,向公司财务借款71万元,除去用于了公司的经营开支外,大约55万元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和用于个人开支,外逃12年后,余某投案自首。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1年,余某于与刘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华容县幸福墟场成立了华容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2002年4月至7月期间,余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向公司财务借款710000元,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截留公司货款22475元。被告人余某甲将其中182300元用于了公司的经营开支,其余550175元归还了个人债务和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2年7月外逃。

  2014年11月26日,余某在乌鲁木齐市向华容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当日被羁押于乌鲁木齐第五看守所,12月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押解回华容县,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余某到案后,经与股东王某、赵某、刘某、龚某、蒋某协商达成了协议,向五名股东各退赔人民币174000元,共计87万元,得到了各股东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余某外逃后,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退清了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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