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谋便利 两安监局干部最终掉进法网
2015-09-24 15:23:55 | 来源:玉林玉州法院 | 作者:李思思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不能自律,那一双贪婪的手被诱惑拉近,终会掉进法网。近期,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梁某友、李某峰作为安监局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受贿罪,最终锒铛入狱。
梁某友是玉州区安监局副局长、李某峰是玉州区安监局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兼烟花爆竹治爆大队大队长。2013年3月的一天,远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雄以及姚某友、罗某等人因远强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事情找到梁某友、李某峰两人。高某雄承诺,如梁某友、李兆峰、罗某协助其转让远强公司给姚某友,就送十万元好处费给他们三人。之后李兆峰和梁某友参与对远强公司变更证件的审查工作,并在审查材料中签名。高某雄先后分两次送好处费共计十万元给李兆峰、梁某友、罗某,其中李兆峰分得三万元、梁某友分得六万元、罗某分得一万元。姚某友顺利收购远强公司后,通过罗某,分别送给李兆峰、梁某友、罗某好处费各1万元。
梁某友除了与他人共同受贿之外,还有个人受贿。2012年至2013年,三次收受李兆峰为了要其关照所送给的4000元。2013年至2014年间,收受文某为感谢其帮助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低价从玉林市远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销售而送的钱共5200元及名酒一瓶。收受姚某友送给的好处费5000元和两条名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李兆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受贿罪。根据两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兆峰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其的违法所得四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判处告人梁某友有期徒刑十年,其所退出的赃款十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梁某友是玉州区安监局副局长、李某峰是玉州区安监局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兼烟花爆竹治爆大队大队长。2013年3月的一天,远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雄以及姚某友、罗某等人因远强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事情找到梁某友、李某峰两人。高某雄承诺,如梁某友、李兆峰、罗某协助其转让远强公司给姚某友,就送十万元好处费给他们三人。之后李兆峰和梁某友参与对远强公司变更证件的审查工作,并在审查材料中签名。高某雄先后分两次送好处费共计十万元给李兆峰、梁某友、罗某,其中李兆峰分得三万元、梁某友分得六万元、罗某分得一万元。姚某友顺利收购远强公司后,通过罗某,分别送给李兆峰、梁某友、罗某好处费各1万元。
梁某友除了与他人共同受贿之外,还有个人受贿。2012年至2013年,三次收受李兆峰为了要其关照所送给的4000元。2013年至2014年间,收受文某为感谢其帮助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低价从玉林市远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销售而送的钱共5200元及名酒一瓶。收受姚某友送给的好处费5000元和两条名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李兆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受贿罪。根据两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兆峰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其的违法所得四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判处告人梁某友有期徒刑十年,其所退出的赃款十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