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门诊收费员贪污公款后自首被判刑三年
2015-09-23 11:17:18 | 来源:防城港港口法院 | 作者:李青莲
  利用收取门诊费、保管门诊费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多报少的手段贪污公款,9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邱某,女,1984年出生,原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收费员,2011年9月22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人邱某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该中心聘用被告人邱某从事单位收费员工作,主要从事负责门诊、住院病人等医疗业务划价收费工作。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邱某利用收取门诊费、保管门诊费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门诊费发票存根联,把发票存根联金额改小,在以改小后存根联的金额结算门诊费上缴,采取收多报少的手段,将应上缴门诊收入131180元实际上缴58521元,从中非法侵吞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费72659元。

  2015年2月2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在核查账目时发现2014年的收入与支出不符,在核查过程中被告人邱某主动打电话向单位领导承认其修改发票联并占用公款,次日被告人邱某向单位退还了40000元,单位核查清账目后,其再退还了剩余的赃款32659元。防城港市港口区卫生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邱某违法政纪事实立案调查,经过调查于同年3月19日将邱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向防城港市港口区监察局汇报。2015年4月27日防城港市港口区监察局将邱某案件涉嫌侵吞公款的线索移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于2015年5月15日决定对邱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发票存根联,采取多收报少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7265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向其单位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是自首。被告人邱某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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