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制约并行 责任与保障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
2015-09-22 08:5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罗书臻
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会上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改革运行机制 院庭长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该《意见》。《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在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则负责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同时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了原则要求。
《意见》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规定经独任法官签署或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而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再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贺小荣表示,这真正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针对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如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意见》还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委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明确职责权限 七种违法审判情形必须追责
《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并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意见》明确了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判例可能冲突的以及反映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意见》强调,院庭长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贺小荣表示,在“让审理者裁判”的新型审判模式下,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范围之内,任何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关的实体性事项,均不宜涵盖在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内。
《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等;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等;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等;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
加强履职保障 对恐吓骚扰法官等行为依法惩治
《意见》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并对遭受不实举报和错误追责,要求相关部门要作出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等处理。
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意见》强调要及时依法惩治。《意见》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同时明确,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意见》还要求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贺小荣介绍说,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基本的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履职生态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要为法官提供稳定的职业预期,而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他表示,中央决定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将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介绍,《意见》中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目前《意见》只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改革运行机制 院庭长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该《意见》。《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在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则负责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同时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了原则要求。
《意见》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规定经独任法官签署或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而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再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贺小荣表示,这真正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针对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如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意见》还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委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明确职责权限 七种违法审判情形必须追责
《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并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意见》明确了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判例可能冲突的以及反映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意见》强调,院庭长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贺小荣表示,在“让审理者裁判”的新型审判模式下,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范围之内,任何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关的实体性事项,均不宜涵盖在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内。
《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等;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等;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等;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
加强履职保障 对恐吓骚扰法官等行为依法惩治
《意见》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并对遭受不实举报和错误追责,要求相关部门要作出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等处理。
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意见》强调要及时依法惩治。《意见》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同时明确,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意见》还要求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贺小荣介绍说,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基本的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履职生态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要为法官提供稳定的职业预期,而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他表示,中央决定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将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介绍,《意见》中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目前《意见》只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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