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来自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等四省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通气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柴建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通报了有关案例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网络为校园犯罪重要诱因
据了解,这些案例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间,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
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有许多涉及利用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为犯罪的主要起因。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
孙军工介绍说,此次公布的案例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以及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也是校园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校园安全亟待引起重视
“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孙军工在分析此次公布案例所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时说。
记者发现,此次公布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代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以及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中,案件均因为口角引起,其中刘某某和江某故意伤害案中,还是因为在网上发生争吵后而殴打被害人致残的。
“这些案件提醒学校方应该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管理,减少学生被校外人员侵犯的可能性。”在介绍一起校外人员闯入校园内殴打学生致伤的案件中,柴建国表示。他还建议,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校园安全尚需通过制定完善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也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社会各方的责任,建立健全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
双向保护和心理疏导
在介绍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安凤德表示,在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
据了解,我国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刑事政策都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确定的一项少年司法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办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中,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被告人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作了专门规定。据安凤德介绍,目前,北京市法院已经基本建立起这种常态化的心理疏导机制,工作对象涵盖了刑事、民事案件中所有需要心理干预的未成年当事人,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计帮助百余名未成年当事人,使他们摆脱了心理危机,重树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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