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致残 共同受益人依法连带担责
2015-09-16 09:49: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唐红 邓庭云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难免需要他人进行帮衬,若此时出于好意的亲友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谁又该为此担责呢?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处被帮工的共同受益人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帮工人自己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9月,李华、李峰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因农村的风俗,郭平参与了李华、李峰两兄弟父亲的后事料理。2013年9月28日,郭平在为李华、李峰两兄弟过世父亲出殡抬棺木时,脚部受伤。当时郭平立即被送往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三踝骨折。郭平在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李华、李峰已全部支付,并支付郭平误工费等1000元。郭平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之后,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郭平一纸诉状将李华、李峰两兄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郭平在被告李华、李峰家中帮忙抬棺木出殡,双方已形成帮工关系。原告郭平在帮工过程中摔伤脚部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李华、李峰作为被帮工的受益人应对原告郭平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帮工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由此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两被告未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则视为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帮工人对自己的受伤致残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帮工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013年9月,李华、李峰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因农村的风俗,郭平参与了李华、李峰两兄弟父亲的后事料理。2013年9月28日,郭平在为李华、李峰两兄弟过世父亲出殡抬棺木时,脚部受伤。当时郭平立即被送往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三踝骨折。郭平在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李华、李峰已全部支付,并支付郭平误工费等1000元。郭平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之后,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郭平一纸诉状将李华、李峰两兄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郭平在被告李华、李峰家中帮忙抬棺木出殡,双方已形成帮工关系。原告郭平在帮工过程中摔伤脚部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李华、李峰作为被帮工的受益人应对原告郭平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帮工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由此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两被告未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则视为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帮工人对自己的受伤致残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帮工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