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初中生强奸女同学 法院判决获刑五年
2015-09-11 14:42:2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正盛 孙玉霞)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眼望四周阳光照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但愿永远这样好------” 《小小少年》,一曲美妙动听的主题旋律,,把我们每个人都带入阳光灿烂,天真活波的少年时代。可这阳光灿烂的日子,对16岁的少年犯何某来说已经渐行渐远。9月8日,被告人何某轮奸女中学生一案,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何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新乡市卫滨区人。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奸犯罪,2015年3月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邹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杨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任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预谋后,将新乡市某中学女学生赵某带至新乡市某公园小树林内,尔后被告人何某与邹某、李某甲、杨某强行轮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无前科,性格较为内向,平时在家表现良好,学校学习成绩一般,但能团结同学、热爱劳动,无违法乱纪行为。犯罪前在家庭成长中受到了家庭的监护教育,犯罪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鉴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何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 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被告人何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新乡市卫滨区人。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奸犯罪,2015年3月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邹某(已判刑)、许某(已判刑)、杨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任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李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预谋后,将新乡市某中学女学生赵某带至新乡市某公园小树林内,尔后被告人何某与邹某、李某甲、杨某强行轮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何某无前科,性格较为内向,平时在家表现良好,学校学习成绩一般,但能团结同学、热爱劳动,无违法乱纪行为。犯罪前在家庭成长中受到了家庭的监护教育,犯罪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鉴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何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 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