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她人同居生女 判决重婚各领刑一年
2015-09-09 10:3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分宜法院 | 作者:刘毅炜
已婚男与妻子分居多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婚自诉案,以被告人欧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欧某与原告施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被告人欧某在江西分宜县、上高县、宜春市等地务工,自诉人施某外出浙江省务工,期间很少回家,夫妻感情不好。2010年3月,被告人欧某在工地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袁某,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先后在上高县、宜春市等地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有余,之后在分宜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至案发。2011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儿。2012年下半年二被告人为了照顾被告人欧某的父母,回到湖泽镇老家居住数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袁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袁某明知欧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欧某辩解其因为自诉人施某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才与被告袁某同居生活,不影响其重婚罪的构成。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欧某与原告施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被告人欧某在江西分宜县、上高县、宜春市等地务工,自诉人施某外出浙江省务工,期间很少回家,夫妻感情不好。2010年3月,被告人欧某在工地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袁某,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先后在上高县、宜春市等地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有余,之后在分宜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至案发。2011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儿。2012年下半年二被告人为了照顾被告人欧某的父母,回到湖泽镇老家居住数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袁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袁某明知欧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欧某辩解其因为自诉人施某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才与被告袁某同居生活,不影响其重婚罪的构成。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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