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雪域高原的报道
从简单到完善 从单一到丰富
——汉姓藏族法官康春生眼中的西藏法治进程
2015-09-09 07:39: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杨志龙 通讯员 张黎黎
图为“日喀则市两级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康春生(前排右一)在给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款。杨志龙 摄
康春生的取名颇有渊源。
他是日喀则康马县人,故姓康;出生在1960年春寒料峭的那个元旦,故名春生。
康春生的父母都是藏族人,父亲是芒康人,母亲是亚东帕里人,而他却只有这个汉族名字。
关于为什么会取这样一个名字,康春生回忆到,父母刚在康马县工作那会儿,当地有很多十八军战士,对“金珠玛米”(藏语,意为解放军)的极度崇拜之情,让当地很多藏族干部争先恐后地给自己的孩子取汉族名字,康春生的父母就是其中之一。
受父母那一辈热烈纯粹的革命情怀熏陶,初中毕业后康春生选择了参军,那是1977年11月底。
5年后,退伍。康春生干过萨玛达区文书、康马县政府文秘,去过党校文化补习班,从1986年调入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注)当书记员,到现在任日喀则中院副院长,就再未离开过法院这个系统。
所以,以一个法官的视角看这些年来西藏法制社会的进程和变化,康春生自觉是有资格的。
起步:政法“分家”后重组 工作艰难而单一
当年进入日喀则中院,康春生是以工代干的方式。
两栋平房是办公区域,几栋土坯房是干部宿舍。干部职工30余人。一切还在起步的忙乱阶段。
“‘文革’期间,公检法司合并办公,统一由民管会负责。大概到上世纪70年代末,政法机关才又各自恢复重建,开始各司其职。”康春生说,自己到法院的时候,正是政法系统“分家”后各自重建职能的起步阶段。
条件差、人员少、职责杂,就是当时的情况。
1987年年底,康春生跟随当时的民庭庭长到白朗县巴扎乡审理一起抚养案件。当事人住在巴扎乡的一个山沟里,出发时法院用仅有的一台吉普车把他们送到乡里,从乡到村还有十几公里的土路,康春生和庭长只得从乡里借了马往沟里赶。
到了沟里,见到了23岁的当事人——一名未婚妈妈。女孩到日喀则打工,与人同居后回家生下孩子,家里太穷,不得已把男方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抚养费。白朗县人民法院判了男方每月15元的抚养费,同样穷困的男方无力支付,向日喀则中院提出上诉。
康春生他们去就是为了这个案子。
几经调解,最终判男方支付每月5元的抚养费。纠纷就此平息。
5元钱在上世纪80年代是什么概念呢?康春生说:“我的工资那年46元。”
在那个年代,法院审理的案子绝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办理结婚证的“离婚案”、家庭矛盾纠纷案等。
“现在,随着普法宣传以及民政部门的努力,广大农牧民群众结婚需办理结婚证的意识有了极大的增强,这是对自身的保护,更是对家庭的保护。”康春生说。
变化:案件数量增多 案件类型丰富
在进入法院系统的头几年,康春生经手的多是这种芝麻大、绿豆小的案子,一年数量也不过十几起。
变化是在上世纪90年代。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把发展和稳定作为西藏工作的两件大事来抓。会议精神得到了落实,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繁荣。
经济加快步伐发展,映射到法院,就是案件多了起来,案件类型丰富了起来。
“数量猛增。”康春生说,“光中院一年接收的案子就超过100件,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翻了十倍。”
合同、名誉权、著作权等新型的案件类型开始出现。
最令康春生感到法治建设加快脚步的是行政案件的出现。
1991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也正式开通了一条“民告官”之路。
1995年,日喀则中院接到一起“民告官”案件。亚东县政府把当地一个林场承包给一名商人,由于承包商违法砍伐树木,县政府决定收回林场。康春生记得,当时亚东县人民法院判政府给承包商赔偿4.5万元,承包商不服、县里不愿赔,于是,双双上诉到日喀则中院。
康春生那时已是民庭庭长,案子就交到他手里。“林场的承包是给了承包费,县政府突然说收回,虽然是商人违法砍伐在先,但承包费该赔偿的还是得赔偿。”康春生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终判亚东县赔偿承包商6.7万元。
透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康春生明显地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更明显地是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
如今:群众法治意识增强 提出更高要求
“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得太快了!”康春生感叹道。
有一次,康春生听到两个包工头的一段谈话。
“合同该怎么写呢?”
“从网上看,自己回去琢磨。”
“写合同,得注意哪些问题?”
“关键得把双方责任写清楚,还有违约后谁负多大责任!”
……
这两个包工头对法律的“钻研”,令康春生啧啧称奇。
群众快速增长的法律意识对法院工作而言,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压力。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法院的骨干基本上是像康春生这种“半路出家”的,法律理论知识的欠缺都靠从法律实践中弥补。
然而,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行政要求的提高,一些骨干处理案件时常常感到压力。
“大概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陆续有正规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分配过来,与我们这些老一辈的法官恰好形成一种互补。”以理论促实践、以实践证理论是那个年代政法系统共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
但是,不管是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类型的丰富还是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带来的压力,康春生从中看到的是历史车轮不断前进的有力脚步。
“案件增加速度,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群众法治意识提高的速度恰好成正比。”康春生一言所概,正是他近20年法律工作所见之精髓。
他是日喀则康马县人,故姓康;出生在1960年春寒料峭的那个元旦,故名春生。
康春生的父母都是藏族人,父亲是芒康人,母亲是亚东帕里人,而他却只有这个汉族名字。
关于为什么会取这样一个名字,康春生回忆到,父母刚在康马县工作那会儿,当地有很多十八军战士,对“金珠玛米”(藏语,意为解放军)的极度崇拜之情,让当地很多藏族干部争先恐后地给自己的孩子取汉族名字,康春生的父母就是其中之一。
受父母那一辈热烈纯粹的革命情怀熏陶,初中毕业后康春生选择了参军,那是1977年11月底。
5年后,退伍。康春生干过萨玛达区文书、康马县政府文秘,去过党校文化补习班,从1986年调入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注)当书记员,到现在任日喀则中院副院长,就再未离开过法院这个系统。
所以,以一个法官的视角看这些年来西藏法制社会的进程和变化,康春生自觉是有资格的。
起步:政法“分家”后重组 工作艰难而单一
当年进入日喀则中院,康春生是以工代干的方式。
两栋平房是办公区域,几栋土坯房是干部宿舍。干部职工30余人。一切还在起步的忙乱阶段。
“‘文革’期间,公检法司合并办公,统一由民管会负责。大概到上世纪70年代末,政法机关才又各自恢复重建,开始各司其职。”康春生说,自己到法院的时候,正是政法系统“分家”后各自重建职能的起步阶段。
条件差、人员少、职责杂,就是当时的情况。
1987年年底,康春生跟随当时的民庭庭长到白朗县巴扎乡审理一起抚养案件。当事人住在巴扎乡的一个山沟里,出发时法院用仅有的一台吉普车把他们送到乡里,从乡到村还有十几公里的土路,康春生和庭长只得从乡里借了马往沟里赶。
到了沟里,见到了23岁的当事人——一名未婚妈妈。女孩到日喀则打工,与人同居后回家生下孩子,家里太穷,不得已把男方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抚养费。白朗县人民法院判了男方每月15元的抚养费,同样穷困的男方无力支付,向日喀则中院提出上诉。
康春生他们去就是为了这个案子。
几经调解,最终判男方支付每月5元的抚养费。纠纷就此平息。
5元钱在上世纪80年代是什么概念呢?康春生说:“我的工资那年46元。”
在那个年代,法院审理的案子绝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办理结婚证的“离婚案”、家庭矛盾纠纷案等。
“现在,随着普法宣传以及民政部门的努力,广大农牧民群众结婚需办理结婚证的意识有了极大的增强,这是对自身的保护,更是对家庭的保护。”康春生说。
变化:案件数量增多 案件类型丰富
在进入法院系统的头几年,康春生经手的多是这种芝麻大、绿豆小的案子,一年数量也不过十几起。
变化是在上世纪90年代。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把发展和稳定作为西藏工作的两件大事来抓。会议精神得到了落实,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繁荣。
经济加快步伐发展,映射到法院,就是案件多了起来,案件类型丰富了起来。
“数量猛增。”康春生说,“光中院一年接收的案子就超过100件,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翻了十倍。”
合同、名誉权、著作权等新型的案件类型开始出现。
最令康春生感到法治建设加快脚步的是行政案件的出现。
1991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也正式开通了一条“民告官”之路。
1995年,日喀则中院接到一起“民告官”案件。亚东县政府把当地一个林场承包给一名商人,由于承包商违法砍伐树木,县政府决定收回林场。康春生记得,当时亚东县人民法院判政府给承包商赔偿4.5万元,承包商不服、县里不愿赔,于是,双双上诉到日喀则中院。
康春生那时已是民庭庭长,案子就交到他手里。“林场的承包是给了承包费,县政府突然说收回,虽然是商人违法砍伐在先,但承包费该赔偿的还是得赔偿。”康春生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终判亚东县赔偿承包商6.7万元。
透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康春生明显地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更明显地是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
如今:群众法治意识增强 提出更高要求
“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得太快了!”康春生感叹道。
有一次,康春生听到两个包工头的一段谈话。
“合同该怎么写呢?”
“从网上看,自己回去琢磨。”
“写合同,得注意哪些问题?”
“关键得把双方责任写清楚,还有违约后谁负多大责任!”
……
这两个包工头对法律的“钻研”,令康春生啧啧称奇。
群众快速增长的法律意识对法院工作而言,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压力。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法院的骨干基本上是像康春生这种“半路出家”的,法律理论知识的欠缺都靠从法律实践中弥补。
然而,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行政要求的提高,一些骨干处理案件时常常感到压力。
“大概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陆续有正规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分配过来,与我们这些老一辈的法官恰好形成一种互补。”以理论促实践、以实践证理论是那个年代政法系统共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
但是,不管是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类型的丰富还是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带来的压力,康春生从中看到的是历史车轮不断前进的有力脚步。
“案件增加速度,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群众法治意识提高的速度恰好成正比。”康春生一言所概,正是他近20年法律工作所见之精髓。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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