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法院对祁阳郭怀安等4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5-09-02 10:06:43 | 来源:双牌法院 | 作者:伍雯婧
9月1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郭怀安等4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郭怀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五万元。对于其余39名被告人,除对情节轻微的2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37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情况,对15名被告人宣告了缓刑。
被告人郭怀安,绰号“虾公”,男,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以来,郭怀安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多年个人打杀、团伙火拼,在祁阳县恶名远扬,同时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陆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郭怀安为首,以李海峰、邓爱民、邓勤学、潘小明、伍志敏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且团伙成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关系。郭怀安采取经济利益笼络控制等方式,对该组织的人员进行统一安排,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获取暴利,并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牟利,使得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产生畏惧心理,严重扰乱了祁阳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形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依法认定以被告人郭怀安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的特征,该犯罪组织属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郭怀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海峰、邓爱民、邓勤学和等5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蒋贤、赵华平等12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怀安和部分其他被告人表示上诉,双牌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郭怀安,绰号“虾公”,男,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以来,郭怀安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多年个人打杀、团伙火拼,在祁阳县恶名远扬,同时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陆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郭怀安为首,以李海峰、邓爱民、邓勤学、潘小明、伍志敏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且团伙成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关系。郭怀安采取经济利益笼络控制等方式,对该组织的人员进行统一安排,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获取暴利,并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牟利,使得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产生畏惧心理,严重扰乱了祁阳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形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依法认定以被告人郭怀安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的特征,该犯罪组织属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郭怀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海峰、邓爱民、邓勤学和等5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蒋贤、赵华平等12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怀安和部分其他被告人表示上诉,双牌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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