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股东”不愿更改名册 “法官判”维护合法权益
2015-08-27 14:25:07 | 来源:蚌埠法院 | 作者:陶成
  股东名册登记有误,别人出资款却记录在未出资人名下,被发现后“股东”却不愿配合更改,怎么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告诉大家可以走司法程序轻松解决。

  五河县一家商业金融公司在2014年创设开办期间,两名浙江人——吴正洪和于晓凤均拟作投资股东报名参与,但吴正洪承诺的400多万元入股资金没有打入指定账户,商业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误把于晓凤汇入的入股资金记在他的名下,并通知吴正洪参加了公司创立大会。吴正洪委托他人参加大会,并签署了相关文书,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也作为股东给予了股东名册登记。后来,公司在颁发股权证时才发现吴正洪没有出资,出资人为于晓凤,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遂召开股东大会,确认于女士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取消吴某的发起人资格。但吴正洪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为了维护真正股东的合法权益,商业金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尽快协助办理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公司认购出资,而是原告工作人员疏忽,将第三人的出资误认为是其出资,进而记载到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原告在颁发股权证时才发现真正出资人,在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登记未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确认于晓凤发起人资格取消吴正洪发起人资格的决议,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正洪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登记。如逾期,原告可持判决书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商业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有了判决书,再也不怕对方不配合了。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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