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无钱买毒品 砸车盗窃被判刑四年十个月
2015-08-25 15:58:09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张瀚匀
以贩养吸、以盗养吸,这是很多“瘾君子”一贯的伎俩。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砸坏车窗盗窃车内物品及现金的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悉,郭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就在纳雍县城干起了撬车砸车后实施盗窃的勾当。2014年7月12日晚,郭某窜至县城某小区保安岗亭对面,用石头砸坏候某越野车车窗后将车内一装酒的手提包盗走。同年9月一天晚上,郭某用螺丝刀将岳某停放在某饭店门口的汽车车窗撬开后,盗走价值6666元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此外,郭某还用同样的方式,分别于同年10月、11月将黄某、王某的车砸坏后盗走车内价值共计7339元的烟酒和手机,以及31600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44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郭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就在纳雍县城干起了撬车砸车后实施盗窃的勾当。2014年7月12日晚,郭某窜至县城某小区保安岗亭对面,用石头砸坏候某越野车车窗后将车内一装酒的手提包盗走。同年9月一天晚上,郭某用螺丝刀将岳某停放在某饭店门口的汽车车窗撬开后,盗走价值6666元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此外,郭某还用同样的方式,分别于同年10月、11月将黄某、王某的车砸坏后盗走车内价值共计7339元的烟酒和手机,以及31600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44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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