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为开砖厂非法占用17.1亩林地领刑受罚
2015-08-13 14:57:52 | 来源:贵港港北法院 |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为谋取私人利益,三名村民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17.1亩林地办砖厂,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合伙以平均出资、平均收益的形式,在没有依法取得林业部门核发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头屯第18、19、20、21生产队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死狗山”、“虎头山”和“公椅山”山岭部分山坡开办砖厂。三被告人于2011年7月在工商部门注册了“贵港市岭头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后开始开工建设,并陆续在上述林地上平地、建房、装机,修建了道路、搭建了厂房、工棚、遂道窑和办公场所、员工住房和用挖掘机挖土、取土等。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该占用林地位置在富岭2林班21、26小班范围内,属林地,占地面积1.14公顷(17.1亩),山体面貌改变,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4年4月2日、10日和3月26日,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分别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1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合伙以平均出资、平均收益的形式,在没有依法取得林业部门核发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岭头屯第18、19、20、21生产队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死狗山”、“虎头山”和“公椅山”山岭部分山坡开办砖厂。三被告人于2011年7月在工商部门注册了“贵港市岭头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后开始开工建设,并陆续在上述林地上平地、建房、装机,修建了道路、搭建了厂房、工棚、遂道窑和办公场所、员工住房和用挖掘机挖土、取土等。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该占用林地位置在富岭2林班21、26小班范围内,属林地,占地面积1.14公顷(17.1亩),山体面貌改变,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4年4月2日、10日和3月26日,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分别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1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伟、甘某书、覃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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