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进口设备产能骗取免税证明 北京一男子获刑11年
2015-08-07 15:49:32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谢威利
为了骗取免税证明,北京男子金某将一款实际产能为每小时300头以上的进口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谎报为每小时650头以上,先后为三家公司购买该设备,共计偷逃税款502万余元,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
金某原系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经理。2007年5月,金某代表荷兰一家牲畜屠宰系统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该肉类食品公司向荷兰的公司购买一套屠宰加工能力为每小时3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为了达到免税进口的目的,金某和上述肉类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共谋,将合同中设备的屠宰加工能力修改为每小时650头以上。之后,安徽某肉类食品公司利用上述修改过的进口合同从蚌埠海关骗领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持该免税证明于2008年5月向合肥海关申报进口了实际屠宰加工能力为每小时3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偷逃税款269万余元。
2008年至2009年间,金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为湖南、重庆的几家公司进口了荷兰公司生产的这套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共计偷逃税款233万余元。
之后,金某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捉获归案。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代表荷兰某公司销售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修改屠宰加工能力等技术参数的手段,骗取海关免税证明免税进口货物,共计偷逃税款500余万元,金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重庆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
金某原系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经理。2007年5月,金某代表荷兰一家牲畜屠宰系统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该肉类食品公司向荷兰的公司购买一套屠宰加工能力为每小时3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为了达到免税进口的目的,金某和上述肉类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共谋,将合同中设备的屠宰加工能力修改为每小时650头以上。之后,安徽某肉类食品公司利用上述修改过的进口合同从蚌埠海关骗领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持该免税证明于2008年5月向合肥海关申报进口了实际屠宰加工能力为每小时3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偷逃税款269万余元。
2008年至2009年间,金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为湖南、重庆的几家公司进口了荷兰公司生产的这套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共计偷逃税款233万余元。
之后,金某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捉获归案。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代表荷兰某公司销售生猪屠宰生产线设备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修改屠宰加工能力等技术参数的手段,骗取海关免税证明免税进口货物,共计偷逃税款500余万元,金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重庆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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