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召开走私犯罪案件新闻通气会
法官提醒:自购商品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通关时主动向海关申报
2015-07-24 16:30:07 | 来源:重庆一中院 | 作者:魏杰 谢威利
  目前正值暑期,许多民众会选择休假进行休闲旅游。然而,你可知道海外购物后,每次商品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通关时要主动向海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物品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责。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该市走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了相关典型个案。

  厨师“夹带”象牙回国被查获

  1975年出生的万洋家住四川安岳县,是当地一农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2007年经朋友介绍进入一中印合资公司工作。因工作调整,万洋同年被派往该公司设在尼日利亚的分部做厨师工作。

  2007年至2012年1月,万洋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分多次在当地购买象牙制品14件,包括2件略有弯曲的扁圆锥体,7件圆形手镯,2件“方章”料,3件“月牙”形雕件。

  万洋回国时,将象牙制品分别装入酒盒中、瓜子袋、塑料袋等,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从尼日利亚经卡塔尔转乘航班带回重庆。万洋在“夹带”象牙制品入境时,被重庆海关查获。经鉴定,14件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加工而成,累计重量达2.63公斤,价值人民币近11万元。

  万洋被抓获后,公诉机关对其提起了公诉。法庭上,万洋对指控其违反海关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自己是因为看到当地象牙交易很普遍也很便宜所以才购买,打算自用及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万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象牙制品。

  法官说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受该公约约束。公约附录列举了受保护动物名单,其中包括大象及其制品。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需要获得出口国的出口许可证,以及通过事先申请并取得的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否则,轻者没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重者构成犯罪。

  “水客”从香港走私箱包服装逃税获刑

  朱梅、左兰两女子合伙在在重庆一商场销售进口服装、鞋包等商品。2010年底,两人商定利用“水客”团伙将二人从香港“汉口”“迪娜”、“祺昇”、“ISA”等店铺购买的商品走私入境后,再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重庆用于销售,以逃避海关监管和税收。

  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朱梅、左兰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奢侈品牌箱包、服装、皮带等货物共计98批次1655件。经重庆海关计核,朱梅、左兰走私上述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33.08万元。

  2013年10月16日,朱梅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捉获。左兰则去了深圳,在家人劝说下决定回重庆自首。同年11月30日,左兰在从深圳返回重庆投案途中,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捉获。

  朱梅、左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走私普通货物的事实。

  2014年6月,检方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朱梅、左兰提起公诉。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朱梅、左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朱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左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了朱梅五年,左兰三年,并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基于逐利的目的,不少走私货物物品都是市民的惯常消费品,如进口服装、鞋、包、牛肉等。因这些货物物品非经过正规渠道流入我市,极可能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同时,走私者被查获后,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中人物系化名)

  五年重庆一中院受理海关直接查处的走私类犯罪13件

  “总有人以狸猫换太子,或者利用‘水客’团伙的方式,想法设法逃税,而被海关查获。”昨日,重庆一中院刑二庭吴雯庭长介绍,该院受重庆高院指定,集中管辖由海关直接查处的走私犯罪案件。

  据统计,2010年至2015年期间,重庆一中院共受理海关直接查处的走私类犯罪刑事案件13件,涉及被告人31人。走私类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其中,走私毒品案最多,占审结案件数一半。其次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走私废物案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

  从刑罚角度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7人,占30.43%;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占43.48%;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占4.35%;判处缓刑5人,占21.74%。

  而海关查处的走私刑事案件呈现出走私毒品案件比重大;偷逃税款现象明显、多借壳公司走私,和走私货物物品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等特点。

  法官提醒:

  走私物品偷逃税额达10万元以上均构成刑事犯罪

  自购商品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通关时主动向海关申报

  据重庆一中院刑二庭吴雯庭长介绍,市民出入境时要遵守国家的监管法规,依法申报关税,不得进行走私行为,凡走私物品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均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正值暑期,一些市民选择带着孩子去国外休闲旅游。”吴雯提醒称,参与出境(含港澳台地区)旅游的广大市民,在自购或为亲戚朋友代购商品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一定要记得在通关时主动向海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物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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