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投资 夫妻两人均获刑五年
2015-07-24 10:30:09 | 来源:永州法院 | 作者:魏海艳 何建平
财务会计人员掌管着单位的钱财,单位所有的开支都经过他们的手,面对自己掌管的这些暂时保留之钱,有些人就把持不住了,便将这笔公款拿出来投资,心想等单位要时再还回去。由于他们心存侥幸心理,加上法制意识淡薄,此举触犯了挪用公款罪。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挪用公款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蒋甲和廖乙有期徒刑各五年。
蒋甲与廖乙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蒋甲利用其担任道县某学区中心会计的职务之便,以月息4分、先扣利息后付贷款的形式将96000元公款借贷给蒋丙,非法获得人民币4000元,同时截留所管学校2012年下学期、2013年上学期的电教仪器、图书暂留资金755590元,并擅自将公款挪至自己和丈夫廖乙在道县城南信用社开设的私人帐户中。被告人廖乙明知上述款项系学校公款,仍将该款项用于有偿贷款及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甲、廖乙利用蒋甲担任学区总会计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甲、廖乙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甲、廖乙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甲于2013年12月24日将其挪用2012年10月、2013年5月道县教育局电教仪器、图书款的755590元转入道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资金专户归还给道县教育局,将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限度,取得各受害单位的谅解。两人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犯罪的其他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甲归还公款,取得各受害单位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甲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廖乙提出“被告人蒋甲、廖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请求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蒋甲与廖乙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蒋甲利用其担任道县某学区中心会计的职务之便,以月息4分、先扣利息后付贷款的形式将96000元公款借贷给蒋丙,非法获得人民币4000元,同时截留所管学校2012年下学期、2013年上学期的电教仪器、图书暂留资金755590元,并擅自将公款挪至自己和丈夫廖乙在道县城南信用社开设的私人帐户中。被告人廖乙明知上述款项系学校公款,仍将该款项用于有偿贷款及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甲、廖乙利用蒋甲担任学区总会计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甲、廖乙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甲、廖乙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甲于2013年12月24日将其挪用2012年10月、2013年5月道县教育局电教仪器、图书款的755590元转入道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资金专户归还给道县教育局,将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限度,取得各受害单位的谅解。两人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犯罪的其他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甲归还公款,取得各受害单位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甲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廖乙提出“被告人蒋甲、廖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请求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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