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一人 逃逸后自首获刑3年缓刑3年
2015-07-24 10:20:08 | 来源:平顶山法院 | 作者:杨松播
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某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孟某某相撞,致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后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8时35分左右死亡。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9000元,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电话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某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孟某某相撞,致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后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8时35分左右死亡。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9000元,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电话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