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院以便民利民为平台 丰富巡回审判形式
2015-07-22 10:17:30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汪新元
  为方便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采取“四定”措施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赢得多方赞誉。仅今年以来该院就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规模较大、较有影响的巡回法庭14次,通过巡回办案审结案件52起,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定地点,方便组织巡回法庭。为方便开展巡回办案,该院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协调,在每个乡镇都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办案点,由各中心法庭负责管理,指定专人每周一到三次到巡回办案点开展工作,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为法庭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减少了麻烦,节省了精力和时间,从而保证了巡回审判制度的落实。与此同时,该院要求各业务庭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方便群众出发,机动选取案件开庭到当事人家中,到工厂学校,到农民田间地头。

  定时间,方便群众诉讼咨询。该院出台文件要求各中心法庭每周二、周四定期派人到辖区乡镇的巡回办案点开展工作,在乡镇的集会等特殊时间开展立案、巡回审判和法律咨询,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把法庭巡回办案的时间告知群众,为他们诉讼、咨询提供便利。此外,该院还要求法庭和院内各业务庭,要根据群众要求或案件的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加巡回办案时间,并要求在每年“三夏”和秋收等农忙时节,对涉农案件能够采取巡回审判的,一律进行巡回办案,为群众提供方便。

  定案件,选案注重便民实效。该院要求对以下几类案件能够实行巡回审判的必须进行巡回审判:典型的或群众关注、对群众有普法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行动不便的赡养、抚养、赔偿、离婚等案件;农忙时涉农的案件;偏远村庄的争议不大、调解结案可能较大的案件。除以上案件外,该院要求各业务庭从便民、为民的角度出发,因案制宜,选取适当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

  定职责,审判普法有机结合。在开展巡回审判时,该院要求法官既是办案法官,又要当好调解员和宣传员,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所、民调组织的联系,沟通信息,受理、调解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在就地办案时该院法官积极借助当地基层组织及群众力量做调解工作,使案件尽可能调解结案,并以案说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起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该院法官还利用巡回办案之机,深入田间地头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和农村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这些举措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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