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副总挪用公款6500万赌博被判刑8年
2015-07-17 10:06:1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孔德婧
  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魏某以项目款、差旅费等名义挪用本公司和子公司公款近6500万元,竟用来赌博及在境外投资金矿。直到案发,魏某仍有2300余万元未归还。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8年。

  魏某供述称,他于2009年3、4月开始在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又主管了子公司—北京九州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按照公司的财务要求,自己只对5000元以下的财务支出拥有签字确认权。

  据检方指控,2013年至2014年6月间,魏某担任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管子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借此便利,魏某以燕郊项目款、差旅费等名义累计挪用资金近6500万元,供己赌博及投资金矿。

  之后,魏某归还了4000余万,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其还有2000余万未归还。

  检方认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3年开始,为了个人在澳门进行赌博和在印度尼西亚投资金矿,魏某以“设备采购”、“电影院投资”、“差旅费”及“借用现金”等多种名义,用一些虚假的材料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陆续转到了被自己实际控制的北京九州富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账上及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其间,他曾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被公司发现后,在无力继续还款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审理时,魏某的辩护人称,魏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单位财务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故请求对魏某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魏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魏某从轻处罚的法定依据,故不予采纳。

  最终,西城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8年,并退赔2300余万元给被害公司。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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