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014-06-10 08:3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扬辉 章雅婷
【案情】
2010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王某家急需3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走,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7月,王某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王某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3元,让出纳将这3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王某将钱从卡上取走,一部分给了其父亲,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直到2012年底,东窗事发,王某站上了被告人的席位。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
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区别之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2010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王某家急需3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走,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7月,王某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王某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3元,让出纳将这3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王某将钱从卡上取走,一部分给了其父亲,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直到2012年底,东窗事发,王某站上了被告人的席位。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
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区别之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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